張鼐 (成化進士)
成化進士
張鼐(1443年—1510年)[1],字用和,山東濟南府歷城縣(今山東省濟南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成化乙未進士,正德初官至南京右都御史。因得罪劉瑾、焦芳,獲罪下獄。後平反,嘉靖初賜祭葬。
張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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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 | |
籍貫 | 山東承宣布政使司濟南府歷城縣 |
字號 | 字用和 |
出生 | 正統八年(1443年) |
逝世 | 正德五年(1510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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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早年出身國子生,進山東鄉試第五十一名。成化十一年(1475年)登乙未科進士。授襄陵縣知縣,入爲監察御史。憲宗末年,曾經劾妖僧繼曉、方士鄧常恩等,巡按江西。因尹直等構罪,張鼐與巡撫閔珪被貶,謫為郴州判官。
孝宗弘治三年(1490年),陞河南按察司僉事[2],進參議,因協助治理黃陵岡遷副使。弘治十五年(1502年),升按察使。同年秋,授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巡撫遼東。
武宗繼位後,張鼐改巡撫宣府。正德元年(1506年)召還,進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署院事。因得罪劉瑾,改南京右都御史,與焦芳父子交惡,因遼東軍餉等事被逮捕下獄。總兵官毛倫等具奏諸人苦狀,後得到折價從緩。劉瑾被誅後,已去世的張鼐獲恢復官職[3]。
家族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資料連結.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明清檔案工作室. [2011-08-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8).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實錄·卷之三十六》:弘治三年三月戊午 升刑部員外郎馬璠、湖廣夷陵州判官王敕、河南光山縣知縣周洪、湖廣郴州判官張鼐、大理寺寺副張軏、福建光澤縣知縣劉俊,俱為按察司僉事。璠狹西;敕、洪俱四川,敕提督學校;鼐、軏、俊俱河南。敕嘗任編修,洪、鼐、俊御史。吏部奉詔旨以才堪舉用薦,故與璠等並命。
- ^ 《明史》(卷186):張鼐,字用和,曆城人。成化十一年進士。授襄陵知縣,入為御史。憲宗末年數笞言官,鼐力諫。又嘗劾妖僧繼曉、方士鄧常恩等。帝心惡之。出按江西。盜賊多強宗佃仆,鼐與巡撫閔珪交奏其事。尹直等構之,乃貶珪而坐鼐尹旻黨,謫郴州判官。弘治初,擢河南僉事,進參議,以協治黃陵岡遷副使。十五年進按察使。鼐官河南久,屢遭河患,督治有方,民為立祠。是年秋,擢右僉都御史巡撫遼東。時軍政久馳,又許餘丁納貲助驛遞,給冠帶,復其身。邊人競援例避役。鼐言不可,因條上定馬制、核屯糧、清隱佔、稽客戶、減軍伴數事,悉允行。尋劾分守中官劉恭貪虐罪,築邊墻自山海關迄開原靉陽堡凡千餘里。遼撫自徐貫後,歷張岫、張玉、陳瑤、韓重四人,多得罪去,至鼐稱能。武宗立,移撫宣府。正德改元,召還,尋進右副都御史署院事。有知縣犯贓當褫職,卒殺人當抵死。劉瑾納重賄,欲寬之,鼐執不可,出為南京右都御史。焦芳子黃中欲強市其居,畀通政魏訥,鼐不從,芳父子亦怨之。會瑾遣給事中王翊等核遼東軍餉,還奏芻粟多浥爛,遂以為守臣罪,逮鼐及繼任巡撫馬中錫、鄧章,前參政冒政,參議方矩,郎中王藎、劉繹下詔獄,令其家人輸米遼東。鼐坐輸二千石,以力不辦,繫遼東。久之,總兵官毛倫等具奏諸人苦狀,請得折價,瑾勉從之。閱三年事始竟,皆斥為民。瑾誅,復官。鼐前卒,世宗初予恤。
- ^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成化十一年進士登科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