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補足年齡
惡意補足年齡(拉丁語:malitia supplet aetatem),拉丁法律格言,是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補充規則。已滿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做出犯罪行為時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但主觀上知曉犯罪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時,可視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
在詹姆斯·巴傑爾謀殺案中,2名10歲的嫌疑人就是按照此原則,被按照成年人審判的。
參考資料
編輯- ^ Blackstone, William, 1723-1780. 英国法释义 第1版.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519. ISBN 978-7-208-06204-7. OCLC 858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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