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教導員,簡稱教導員,在部分國家,尤其是社會主義國家由於以「黨指揮槍」為治軍綱領,在武裝部隊、地方的執法隊伍的大隊等基層單位設立的政治領導崗位,主要負責領導共產黨黨務工作及思想政治工作,目的是確保共產黨對基層單位的全面領導。[1]

政治教導員與同級的營長大隊長等軍事(或行政執法)主官為同級首長,實行的是雙首長制(如同中國省/市/縣區/鄉鎮的行政首長與黨委書記),擁有相同的權力,互相制衡。政治指導員是共產黨在軍隊的代表。

中國共產黨黨政機關 編輯

武裝部隊 編輯

1927年南昌起義秋收起義建立人民軍隊後,連以上各級沿襲北伐軍傳承設立黨代表。1928年7月中共六大通過的《軍事工作決議案(草案)》規定「採用蘇聯紅軍組織的經驗,實行政治委員與政治部制度」,至1930年,營黨代表均改稱政治教導員。

現在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各建制營(或相當於營級的分隊)均設政治教導員。一般擔任所在單位的黨總支書記。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對本單位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教導員對全教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2]

執法勤務機構 編輯

在各執法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實行「一崗雙責」:行政一把手是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政委、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是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對分管業務範圍內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負有重要責任。[3]因此,行政一把手對所在單位的各項工作負總責,是第一責任人;而政委、政治教導員、政治指導員是分管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

科級、副科級(不含)基層執法的所、隊機構設立政治指導員: [4]

  • 公安派出所教導員
  • 各執法(例如刑偵、經偵、治安、禁毒、出入境等等等)大隊教導員

知名政治教導員 編輯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毛泽东:战争和战略问题》. 新華資料. 新華網. 1938-11-06 [2009-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7-26). 
  2. ^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2003年版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
  3. ^ 公安部政治部:公政治[2011]68号《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2015-05-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18). 
  4. ^ 王國榮 王德云:新時期派出所政治指導員應具備的基本素養,《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1999年04期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