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知(英語:Ignorance)即對知識的匱乏[1]。 英文當中,與「Ignorance」同源的詞匯「Ignorant」是用於表達某人對某事沒有感知的形容詞,但時常被誤用作指某人刻意忽視或漠視某個重要資訊或事實的情況。在美國,另一個詞匯「Ignoramus」(字面意思即「無知的人」)被較爲廣泛地用作指代故意否定事物而表現得無知之人。儘管無知和愚蠢都會導致不明智的舉動,其二者仍然有着本質上的差別。

作家托馬斯·品欽在論證個人之無知的範疇與結構時表示:「無知並非衹是某個人心理地圖上的一塊空白。相反,就我所知,無知擁有輪廓、連貫性甚至是運作規則。就關於我們所知的事物進行寫作而言,爲了寫出一篇佳作,我們或許應該去熟悉自己的無知以及其中的種種其它可能。」[2]

法學中的理論「不知法律不免責」(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是指「對法律的無知並非刻意赦免的理由」。此種觀點主張法律同樣適用於那些不知法律存在的人。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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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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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Wordnet. Ignorance. [9 March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9). 
  2. ^ Pynchon, Thomas. Introduction. Slow learner : Early Stories. Boston: Little, Brown. 1984: 15–16. ISBN 0-316-724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