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聞鼓是懸掛於朝堂之外的一面大,為古中國重要的直訴方式之一。敲擊登聞鼓,是中國古代人民對官員提告,或是對政府訴冤、告急案等請求國家救濟的主要方式,類似現代的訴願行政訴訟等制度。

登聞鼓有專門的官吏看守,遇有擊鼓者需立即受理或上報。據史書記載於周朝就設有登聞鼓,當時稱作「路鼓」[1]。魏晉以後歷朝都設有登聞鼓[2],《晉書·衛瓘傳》載:「於是繇等執黃旛,撾登聞鼓。」北魏延和元年(432年),於闕門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表其奏。」,以作「用下達上而施於朝」之用。唐代登聞鼓約始設於高宗年間[3]武則天時還創有匭使院。元朝亦設登聞鼓、邀車駕[4]

登聞鼓在歷史上不同時期的重要性大不相同,歷朝或有增補,如邀車駕叩閽匭函等,或主動錄囚(濾囚)作為理冤制度的一環。宋朝平民可以到登聞鼓院起訴,其中平民翟馬周起訴宰相李昉就成功了,且李昉遭到貶職。宋朝以後的元朝,擊登聞鼓的條件日趨苛刻,至清朝已形同虛設,並規定擊登聞鼓者,先廷杖三十,以防止無端刁民的惡意濫訴。[5]。順治十七年規定:狀內事情必關軍國重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許擊鼓。邀車駕等方式又多以「迎車駕……申訴不實,杖一百;衝突儀仗而又申訴不實,絞。」「杖一百,發近邊充軍」。直訴變得徒具形式,若改赴都察院通政司步軍統領衙門呈訴京控者,又以越訴先笞五十;加上清代特有的抱告等訴訟限制,並不是擊鼓就能得到受理。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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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周禮·夏官·大仆》記載:「建路鼓於大寢之門外而(大仆)掌其政,以待達窮者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仆與御庶子。」
  2. ^ 《魏書·刑罰志》記載:「世祖闕左懸登聞鼓,以達冤人。」
  3. ^ 唐會要》載顯慶五年「有抱屈人齋鼓於朝堂訴。上令東都置登聞鼓。西京亦然。」黃本驥《歷代職官表》載:「唐代於東西朝堂分置肺石及登聞鼓,有冤不能自伸者,立肺石之上,或撾登聞鼓。立石者左監門衛奏聞,撾鼓者右監門衛奏聞。」
  4. ^ 《元史·世祖本紀》中記載:「諸事赴台、省訴之,理決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
  5. ^ 清史稿·刑法志》:「其投廳擊鼓,或遇乘輿出郊,迎擊駕申訴者,名曰『叩閽』。」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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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史-列傳第二十四》端拱初,布衣翟馬周擊登聞鼓,訟昉居宰相位,當北方有事之時,不為邊備,徒知賦詩宴樂。屬籍田禮方畢,乃詔學士賈黃中草制,罷昉為右僕射,且加切責。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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