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馬紹爾

美國第四任首席大法官

約翰·馬紹爾(英語:John Marshall;1755年9月24日—1835年7月6日),美國政治家、法律家,曾任美國眾議院議員(1799年-1800年)、美國國務卿(1800年-1801年)和第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1801年-1835年)。[1]他在擔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期間,曾做出了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判決,奠定了美國法院對美國國會法律的司法審查權之基礎,確立了美國三權分立憲政體制。馬紹爾被廣泛譽為美國歷史上最具影響力的首席大法官之一。[2][3]

約翰·馬紹爾
美國 第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
任期
1801年2月4日—1835年7月6日
提名約翰·亞當斯
前任奧利弗·埃爾斯沃思
繼任羅傑·B·托尼
第4任美國國務卿
任期
1800年6月13日—1801年3月4日
總統約翰·亞當斯
前任蒂莫西·皮克林
繼任占士·麥迪遜
美國眾議院議員
來自弗吉尼亞州第13選區
任期
1799年3月5日—1800年6月6日
前任John Clopton
繼任Littleton Waller Tazewell
個人資料
出生(1755-09-24)1755年9月24日
大不列顛王國 英屬美洲弗吉尼亞殖民地日耳曼敦
逝世1835年7月6日(1835歲—07—06)(79歲)
 美國賓夕法尼亞州費城
政黨聯邦黨
配偶Mary Willis Ambler
學歷威廉與瑪麗學院
簽名
軍事背景
效忠 美國
軍銜上尉
參戰美國獨立戰爭

約翰·馬紹爾的政治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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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紹爾和華盛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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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馬紹爾是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最欣賞的人才,他是忠誠的聯邦黨人,推崇強大的聯邦政府,認為各州權利應該處於聯邦政府的控制之下,甚至應該整合為一。同時,他也是美國第二任總統亞當斯的親密戰友,在1797年,美國和法國之間爆發矛盾,馬紹爾作為公使出使法國,意在抹平兩國之間的鴻溝,但未能如願。很多後人相信,馬紹爾和亞當斯一樣,堅信英國是美國最可靠的盟友,而對法國抱有敵意,因此沒有全力執行這一任務。1798年9月,喬治·華盛頓親自遊說馬紹爾參加國會選舉,在選舉中,馬紹爾擊敗了共和黨候選人克洛普敦,成功進入國會,從此步入政壇。在馬紹爾的政治生涯中,華盛頓始終是他的精神導師和行為楷模。

馬紹爾和傑佛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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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第三任總統、《獨立宣言》起草者傑佛遜是馬紹爾的天敵,其實兩人本為遠房表兄弟,都曾在威廉和瑪麗學院研習法律,同為開國元勛,也曾共同擔當亞當斯政府的內閣要員,但兩人的政治理念截然不同。民主共和黨人傑佛遜是州權的積極倡導者,力主各州政府應該和聯邦政府平起平坐,馬紹爾對此極為反對。兩人終其一生都勢不兩立,全力和對方進行角逐。馬紹爾和傑佛遜之間的爭鬥是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黨派之爭,眾多影響美國憲政格局的歷史事件都在他們的導演下發生。最終,這兩個政治理念截然不同的人卻合力造就了美國基本的憲政格局,強有力的聯邦政府和獨立的司法機構正是在他們曠日持久的鬥法中得以成形。雖然傑佛遜和馬紹爾從未成為朋友,但後人普遍認為正是他們各自堅持自己的理想,才讓美國的政治體制走向成熟,他們的貢獻永遠被人銘記。值得一提的是,在傑佛遜退出政壇後的晚年,聯邦黨已解體,但馬紹爾卻成為了美國司法中神話一般的人物,連最高法院的民主共和黨法官也對他充滿敬畏。

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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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馬紹爾首席大法官

1800年美國總統選舉後,馬紹爾被推上了首席大法官的職位。現任首席大法官奧利弗·埃爾斯沃思因健康狀況不佳也遞交了辭呈,這是亞當斯和由聯邦政府控制的參議院渴望填補的空缺。

馬紹爾於1801年1月27日被參議院確認,並於2月4日正式就職,在總統的要求下,他繼續擔任國務卿,直到3月4日亞當斯的任期結束。約翰·亞當斯總統評價馬紹爾的影響:「我送給美國人民的約翰·馬紹爾的禮物是我一生中最驕傲的行為。」

馬紹爾在約翰·亞當斯湯馬士·傑佛遜占士·麥迪遜占士·門羅約翰·昆西·亞當斯安德魯·傑克遜六任總統任期內擔任首席大法官。他建立了最高法院作為憲法意義的最終權威,在案件和爭議中必須由聯邦法院裁決。馬紹爾對憲法的影響是無與倫比的,他對法院判例的影響是不可磨滅的。

約翰·馬紹爾主審過眾多對美國憲政有重大意義的案件,其中最有名的是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副總統伯爾叛國案、大法官蔡斯彈劾案。這三宗案件都在傑佛遜的總統任期內發生,每一宗都充滿了錯綜複雜的黨派糾葛,身為聯邦黨人的約翰·馬紹爾雖然貴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但也要時時面臨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該黨是1828年成立的美國民主黨的前身,與1854年成立的美國共和黨沒有關係)政府的壓力。在面對這三宗案件時,馬紹爾巧妙地淡化了黨派之爭,而從法理的角度詮釋案件,他為最高法院在憲政體系的大廈中爭得了一席之地,保障了最高法院和國會地位平等,有權否定國會制定的法律,並且把總統權力置於最高法院的監督下。美國司法獨立正是在馬紹爾的任期內得到完善。

約翰·馬紹爾審理的著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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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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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年3月3日,是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在任的最後一天,3月4日,民主共和黨人傑佛遜就將成為新一任美國總統。由於聯邦黨人同樣在國會選舉慘敗,為了維護該黨政治理念,亞當斯在最後一天任期內做出了一系列政治用意明顯的司法官員委任:他任命42名聯邦黨人擔任治安法官,試圖讓聯邦黨人在傑佛遜的任期內依舊能夠控制司法系統。因為工作疏忽,這些法官的委任狀在當天並沒有全部送出,傑佛遜上台後立刻知會司法部長林肯扣留了剩下的委任狀,並把治安法官的人數減至30人,他保留了亞當斯提名的25人,其餘5人則由他自己挑選任命。事後得知這一事件的國務卿麥迪遜也贊同傑佛遜的做法。但事情很快走漏了風聲,曾得到亞當斯任命卻未能接到委任狀的聯邦黨人馬伯里和另外3名同樣命運的聯邦黨人對政府發難,狀告國務卿麥迪遜漠視法律,沒有把前任總統亞當斯的委任狀傳達給他,從而讓自己喪失了做治安法官的機會。

1801年12月16日,積極推動此案件的聯邦黨人查爾斯·李提請最高法院下達訓令狀,要求國務卿麥迪遜說明沒有向馬伯里及其他3名訴訟人送出委任狀的理由。自此,傑佛遜政府把這一案件視為政治挑釁而非法律爭議。

案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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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爭議主要在於3點:

  • 1.原告馬伯里等4人是否有權利獲得委任狀?
  • 2.如果確定馬伯里4人確有權利,那麼憲法是否應該提供挽回和補救的措施?
  • 3.如果前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麼,最高法院是否能強行命令現任國務卿將委任狀重新送達給馬伯里等4人?

馬紹爾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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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紹爾的判決書長達1萬1千字,日後成為美國歷史上最有名的判決書之一。馬紹爾認為,馬伯里等4人已經得到了亞當斯的任命,完全有權獲得委任狀,國務卿應該作為公共官員行事,履行送達委任狀的法定職責,而不能聽從總統的一面之詞行事。因為,在履行公職時,他是人民公僕,而非傑佛遜的下屬,任何行政權力都不能凌駕於最高法院之上。此外,馬紹爾也認同,下達訓令狀要求麥迪遜重新送達委任狀是合理的補救的方案。

從判決書上看,馬紹爾完全贊同馬伯里等人的要求,但為了不直接激怒民主共和黨政府,他又表示,儘管在國會制定的法律里,授予了最高法院下達訓令狀的權力,但最高法院應該尊崇比國會更高的權威——美國憲法,而根據憲法規定,在馬伯里一案中,最高法院僅有覆審權,而不具備初審權,因此,他拒絕對國務卿下達訓令狀。同時,馬紹爾宣佈,國會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效,必須由最高法院判定,最高法院擁有對憲法的解釋權。

案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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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了馬伯里的訴訟請求,表面上是馬紹爾向民主共和黨政府屈服了。但另一面,他為最高法院爭取到了神聖的權力,確立了這樣一種慣例:最高法院有權宣佈國會制定的法律無效並且違憲。並且,他也倡導了一種觀念:當顯赫的行政特權在具體運用時,對其有最終裁決權的,是最高法院,而不是總統。馬紹爾通過馬伯里一案而立下的豐功偉績,若干年後才得到認可,憑藉在這一案件中的表現,他實現了憲政格局:最高法院成為了一個真正獨立並與聯邦政府其他部門平起平坐的機構。

案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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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是傑佛遜擔任美國第三任總統時的副總統,在傑佛遜於1805年連任後,伯爾已然失寵,不再在傑佛遜政府中擔任職務。卸任副總統職位後,伯爾和美國陸軍準將占士·威爾金森策劃對西班牙開戰,奪取西班牙在北美的殖民地,包括新墨西哥德克薩斯等地區。與此同時,為了重建政治勢力,伯爾和英國駐美公使安東尼·梅里會晤,稱自己準備領導西部各州發起一場脫離聯邦的運動,希望英國提供資金和軍事上的支持。不過,伯爾究竟是真的叛國,還是妄圖藉叛國之名從英國騙錢,直到今天,英美兩國的學者對此仍沒有確切答案。

伯爾意圖叛國的消息很快傳開,不斷有匿名信向傑佛遜告發他。其間,參與伯爾計劃的俄亥俄州富翁哈曼·布倫納哈賽特在《俄亥俄州報》上撰寫了一系列文章,號召西部各州脫離聯邦,讓事態更加嚴重。1806年10月10日,伯爾的兩名助手攜帶一封密碼信給威爾金森,聲稱英國海軍已加入計劃,並敦促威爾金森沿密西西比河而下,突襲西班牙軍隊。但威爾金森臨陣倒戈,寫信向傑佛遜指證伯爾叛國。11月初,檢察官戴維斯奉命逮捕了伯爾,並提起訴訟,但在3個地區法院,伯爾均以證據不足被陪審團宣告無罪。隨即,他又遭到聯邦法庭的指控,案件在里士滿的一家酒店裏進行,那裏被改造成了臨時法庭。傑佛遜總統一再告知幕僚,務必將伯爾入罪。

案件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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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威爾金森提供的密碼信能否證實伯爾叛國?從信的內容看,它只涉及攻擊西班牙殖民地,而沒有任何美國領土牽涉其中。
  • 2.截至檢控方提起訴訟,還沒有任何公開的叛亂活動發生,除了威爾金森,檢控方也沒有任何證人。既然沒有直接證據,如何界定叛國罪
  • 3.當伯爾的軍隊在布倫納哈賽特島集結時,他本人並不在場。但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約翰·馬紹爾曾在另一起案件中沿用過英國法中的推定性叛國罪,即被告人在叛亂行為發生時不在場,仍然可控以叛國罪。在這一案件中,美國法院又會在何種程度上遵照英國法關於推定性叛國罪的規定?

馬紹爾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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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紹爾認為推定性叛國罪是過度司法,並不適用,自己在另一起案件中對它的引用對本案不應構成影響。此外,他指出,要符合憲法中規定的公開叛國行為,被告人所召集的集會必須是以軍事形式出現,並且,這種敵對性的行為還必須得到兩個證人的證明,但起訴方連一個證人都沒有。另一方面,由於沒有人能證明伯爾在集會當天出現過,檢控方被迫以策劃和發起集會的罪名起訴他,但這一點沒有被寫進起訴書,馬紹爾據此認為,檢控方違反了憲法第六修正案:被告有權知道針對他的指控是何性質、有何情由。最終,陪審團宣佈伯爾無罪釋放。

案件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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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法律學者和歷史學家都認為,伯爾不應該被定為叛國罪。即便伯爾真有叛國意圖,他也巧妙地將計劃掩飾了起來,不易辨認。由始至終,政府沒能拿出有效證據證明伯爾具有背叛國家的企圖,卻在傑佛遜的授意下一意孤行,讓正常訴訟演變成了政治迫害。

伯爾案頗具諷刺的是讓傑佛遜和馬紹爾的位置互換了。傑佛遜作為《獨立宣言》的起草者和人權法案中各項個人權利的支持者,報復性地要懲罰黨內叛徒伯爾,卻把基本人權拋諸腦後。馬紹爾作為首席大法官,本以保護私產作為首要職責,卻在此案中保護了犯罪嫌疑人,成為其憲法權利最為警覺的捍衛者。馬紹爾憑藉對伯爾案的判決,為憲法中規定的叛國罪確立了嚴格的證據要求,有效避免了這一罪名成為政治迫害的工具。

對馬紹爾的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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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紹爾在里士滿的故居被弗吉尼亞州列為古蹟加以保護,目前是當地的一個重要地標和博物館,方便人們了解這位首席大法官的生平事跡。

美國律師協會委託雕塑家William Wetmore Story於1884年塑造了馬紹爾的雕像。這座雕像目前安放在最高法院的首層。雕像的複製品中的兩座分別位於首都華盛頓特區的憲法大道和第四大道,第三座陳列於費城藝術博物館。William Story的父親Joseph Story曾經作為助理法官和馬紹爾共事於聯邦最高法院。

為紀念馬紹爾,歸正宗教會於1836年建立了馬紹爾學院,是當時一所很有聲望的大學。1853年馬紹爾學院和富蘭克林學院合併,成為新的富蘭克林·馬紹爾大學。該校之後發展成為一所享譽全美的自由文理學院

還有四所法學院和一所綜合性大學以馬紹爾的名字命名,分別是威廉與瑪麗學院的法學院、克里夫蘭馬紹爾法學院、約翰馬紹爾法學院(亞特蘭大)、約翰馬紹爾法學院(芝加哥)和位於西弗吉尼亞州馬紹爾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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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ohn Marshall, 1801-1835. supremecourthistory.org. [2019-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9). 
  2. ^ The 100 Most Influential Figures in American History. The Atlantic. 2006-12-01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3) (美國英語). 
  3. ^ Douthat, Ross. They Made America. The Atlantic. 2006-12-01 [2019-08-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23) (美國英語). 
  • 占士·西蒙:《打造美國——傑佛遜總統和馬紹爾大法官的角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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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18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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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弗·埃爾斯沃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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