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犯
繼續犯,也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既遂之後至犯罪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於持續過程中的犯罪形態[1]。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非法拘禁罪、窩藏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遺棄罪,重婚罪等都是典型的繼續犯。其中行為持續一定時間為成立條件,並且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於持續狀態[2]。對於繼續犯應當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對於繼續犯的追訴時效從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3]。
參考
編輯- ^ 陸詩忠. 对继续犯在犯罪论中的位置思考. 《新鄉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1年, (第3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4).
- ^ 杜文俊 陳洪兵. 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和评价. 《東方法學》. 2011年, (01期)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4).
- ^ 趙傳保. 继续犯研究. 《鄭州大學》. 2003年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2-14).
這是一篇關於犯罪學、刑罰、罪案與罪犯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