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遺產公約)包括以下內容
- 構成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存區;
-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一項或多項
- 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 獨特、稀有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地域;
- 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棲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