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存仁(?—?),字生甫,號太涵直隸徽州府祁門縣人,明朝政治人物,萬曆進士,崇禎初年官至雲南巡撫

謝存仁
大明雲南巡撫
籍貫直隸祁門縣
字號字生甫,號太涵
出生生年不詳
逝世卒年不詳
出身
  • 萬曆十六年戊子科應天鄉試舉人
  • 萬曆二十三年乙未科進士出身

生平

編輯

萬曆十六年(1588年)戊子科應天鄉試舉人。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乙未科進士,觀禮部政[1][2][3]。授戶部主事,督糧遼陽,節省餉銀二十七萬,升分守東寧右參政。萬曆三十八年(1610年),因失守長定堡牽連,降級[4]。起補貴州分守道副使,升參政[5],歷官雲南左、右布政使。天啟六年(1626年),升雲南巡撫[6],。崇禎二年(1629年)乞休獲准[7]

軼事

編輯

謝存仁任遼陽道參政期間,李如梅為鎮帥,出其愛妾一幅畫者,與角飲,謝存仁酒酣,言語調戲,李如梅便將愛妾相送[8]

家族

編輯

曾祖父謝學;祖父謝□;父謝興點[9]

參考文獻

編輯
  1. ^ (明)張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828冊. 
  2. ^ 魯小俊,江俊偉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朱保炯,謝沛霖.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 785-790 明清进士题名录索引 1-6. 台灣: 文海出版社. 1981. 
  4.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之四百七十二》:萬曆三十八年六月甲戌朔 兵部尚書李化龍奏定長定堡失事之罪。先是,去歲臘之二十八日,虜犯遼陽,以四枝進枝不滿千寅至邊填壕穿墉卯入辰抵屯散攻各屯,每屯僅一二百騎。是時虜在西,官軍故向東南,偃旗息炮,虜益無忌,克略屯堡共二十四處,殺略躧死人口一千五百有奇,擄去馬牛驢騾等畜二千九百有奇,雜糧二千七百石有奇,其他物器無筭虜飲釀酒皆醉歸載重行緩牆口隘出又甚遲然卒使日西自去邊將匿不以聞。山東巡按御史熊廷弼至堡親勘盡,得其狀,參奏協守副將佟鶴年、提勘參將蕭如蕙、游擊張昌胤、王紹芳,觀望不前,充為事官,戴罪聽勘,分別議處。分守東寧右參政謝存仁,重加罰治鎮守總兵王威、巡撫李炳、總督王象乾,並應量罰。得旨:虜賊窺邊先以有報該鎮各官如何全無妨備及至入犯不出御戰去又不行追截遂使人民慘戮至此覽奏朕心惻然。失事官當盡法以處,其撫鎮該道官俱參究以聞。近來法令不行,人心玩愒,以致邊事廢弛,生靈受殃,欺隱成風,牢不可破。朝廷添兵處餉,盡皆虗糜,深可痛恨。該部其仰體朕心,作速議擬大加懲創振刷以儆將來,毋得姑息。時兵科給事中宋一韓等隨疏糾參且言撫督亦當並議以為邊方大吏之戒,章並下部部於道鎮撫督止如按臣擬薄罰一韓等以旨嚴議輕引律駁奏。上仍令重處部議鶴年提問正法昌胤等,分別革勘。存仁革職聽勘,王威革任回衛,李炳回藉,王象乾罰俸半年,報可。至是,復據巡按勘以覆佟鶴年如臨陣退縮律監候處決如蕙紹芳昌胤應援不早各杖懲蕙芳仍充為事官,戴罪防禦。俟有勞績,方准題復冠帶。昌胤合營請戰罪稍減罪,完日改擬別用。謝存仁收歛不豫依不及例降級調用。上曰:佟鶴年既不出戰,又禁人戰視臨先退情罪更重本當即斬姑如擬牢固監候處決如再夤緣希圖展脫即殺之。謝存仁姑准降調。以後地方失事該道官扶同隱匿者重處不得偏護,其將領怯懦者即正法。余如議。
  5. ^ 萬曆四十三年七月,升貴州副使謝存仁為貴州參政,福建參議韓仲雍為福建副使。
  6. ^ 天啟六年十二月,升雲南左布政使謝存仁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雲南兼督川貴兵餉。
  7. ^ 《崇禎長編·卷之十九》崇禎二年三月:戊午雲南巡撫謝存仁引年乞休許之。
  8. ^ 《萬曆野獲編·卷十七》:有徽州謝存仁號太涵者,為遼陽道參政,(李)如梅為鎮帥,出其愛妾一幅畫者,與角飲,謝酒酣相娛謔,立遣輿贈之。
  9. ^ 龔延明主編.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寧波: 寧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萬曆二十年壬辰科殿試金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