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會禎(?—1632年),原名趙德昭,中舉後改名會禎,字衷如,一字先之,別號日乾浙江寧波府慈谿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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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丁酉科浙江鄉試舉人[1],二十六年(1598年)戊戌科進士[2],吏部觀政,二十八年授刑部主事,三十二年歴升員外郎、郎中。三十八年三月任福建右參政,赴任時官船舟子與漕河漕卒發生爭執鬥毆,誤斃一卒,三十九年京察以才力不及降職,左遷為祁州知州。居二年,復入為刑部河南司員外郎,四十三年參與審理梃擊案,任會問官[3],以梃擊案自劾罷歸。四十七年起復刑部河南司員外郎,四十八年升江西司郎中,天啟元年(1621年)十一月和二年八月,兩次奉差往南直隸恤刑。四年降職。後官副使。卒崇禎壬申(五年,16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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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慈谿縣誌》
  2. ^ 《萬曆二十六年戊戌科進士履歷》:趙會禎,日乾,詩二房,己巳九月初六生。慈谿人,甲午七十二,會二百二十三,二甲四十九。吏部政,庚子授刑部主事,甲辰升員外,升郎中,庚戌升付建參政,辛亥調簡,壬子降祁州知州,甲寅升刑部員外,己未除江西司員外,庚申升郎中,甲子降。曾祖儔。祖世榮。父文梯,鄉賓。
  3. ^ 萬曆四十三年五月乙丑,刑部十三司官同到提牢廳,將提牢主事王之采前日私審張差所供各犯的確姓名、居住、年貌再三細審。是日審者山東司官四員:胡士相、陸夢龍、鄒紹光、曾曰唯;會問官二員:趙會禎、勞永嘉;提牢官一員:王之采;及各司掌印官十一員:吳養源、曾之可、柯文、羅光鼎、曾道唯、劉繼禮、吳孟登、岳駿聲、唐嗣美、馬德澧、朱瑞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