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丙(1121年—1194年),字少融福建長樂人,宋代官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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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北宋宣和三年(1121年),紹興十五年進士,歷新城縣主簿,[1]平海軍節度推官,授建州教授,轉國子監主簿。孝宗即位,詔求直言,鄭丙上疏建議,從諫、遠佞、勤政、用人、裕民、練兵六事。隆興元年(1163年),爲御史臺檢法官,[2]監察御史。乾道三年(1167年),爲成都府路轉運判官。乾道六年(1170年)五月,擔任禮部員外郎。淳熙五年(1178年),召爲秘書少監,淳熙七年任吏部侍郎,淳熙八年轉中大夫,累遷吏部尚書。與唐仲友有往來,淳熙九年(1182年),上疏詆朱程之學,謂道學「欺世盜名,不宜信用」,[3]「蓋指熹也」。[4]史稱「慶元道學之禁,濫觴於鄭丙」。[5]淳熙十年二月,進龍圖閣學士,連任建寧府,改紹興府兼浙東安撫使,不久,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舉隆興府玉隆萬壽宮,轉通奉大夫,起知泉州府。淳熙十六年,光宗繼位,進端明殿學士。應詔上封事數千言,以謹始為戒。朱熹雖為鄭丙所劾,仍深服其人。[6]光宗紹熙四年(1193年)致仕,居猴嶼村,五年,卒。諡簡肅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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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萬曆《新城縣志》卷四
  2. ^ 宋會要輯稿》選舉二○之一五
  3. ^ 《道命錄》
  4. ^ 宋史·卷第三九六》
  5. ^ 謝山:《跋宋史。卷394鄭丙列傳》
  6. ^ 朱熹《張右司墓誌》云:「刑獄使者鄭君丙,閱其決事故牘,嘆曰:『此判不可移,答如南山矣。』其為名流所推服如此。」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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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卷394》,出自脫脫宋史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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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必大,《周文忠集》卷六五《吏部尚書鄭公丙神道碑》
  • 宋史》卷三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