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丙(1121年—1194年),字少融福建长乐人,宋代官员。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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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北宋宣和三年(1121年),绍兴十五年进士,历新城县主簿,[1]平海军节度推官,授建州教授,转国子监主簿。孝宗即位,诏求直言,郑丙上疏建议,从谏、远佞、勤政、用人、裕民、练兵六事。隆兴元年(1163年),为御史台检法官,[2]监察御史。乾道三年(1167年),为成都府路转运判官。乾道六年(1170年)五月,担任礼部员外郎。淳熙五年(1178年),召为秘书少监,淳熙七年任吏部侍郎,淳熙八年转中大夫,累迁吏部尚书。与唐仲友有往来,淳熙九年(1182年),上疏诋朱程之学,谓道学“欺世盗名,不宜信用”,[3]“盖指熹也”。[4]史称“庆元道学之禁,滥觞于郑丙”。[5]淳熙十年二月,进龙图阁学士,连任建宁府,改绍兴府兼浙东安抚使,不久,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举隆兴府玉隆万寿宫,转通奉大夫,起知泉州府。淳熙十六年,光宗继位,进端明殿学士。应诏上封事数千言,以谨始为戒。朱熹虽为郑丙所劾,仍深服其人。[6]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致仕,居猴屿村,五年,卒。谥简肃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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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万历《新城县志》卷四
  2. ^ 宋会要辑稿》选举二○之一五
  3. ^ 《道命录》
  4. ^ 宋史·卷第三九六》
  5. ^ 谢山:《跋宋史。卷394郑丙列传》
  6. ^ 朱熹《张右司墓志》云:“刑狱使者郑君丙,阅其决事故牍,叹曰:‘此判不可移,答如南山矣。’其为名流所推服如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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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卷394》,出自脱脱宋史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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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必大,《周文忠集》卷六五《吏部尚书郑公丙神道碑》
  • 宋史》卷三九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