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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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崎事件(亦稱鎮遠騷動),日方又稱長崎清國水兵事件,是1886年(清光緒十二年)清朝北洋水師造訪日本長崎市的期間,因清軍違法亂紀而引發的一宗暴動事件。事件最終以雙方的妥協而不是清廷的單方面退讓收場,所以有人認為這是清廷在鴉片戰爭之後的第一次對日外交勝利[1]。然而此事件也種下日本民間反清情緒的種子,被視為甲午戰爭的原因之一。
緣起
編輯1886年7月,當時尚未正式成軍的北洋艦隊奉李鴻章之命抵達朝鮮元山一帶巡弋操演「以振國威」,後又奉命前往俄國海參崴訪問。鑑於鐵甲艦在長途航行後,需回港保養維護,而當時清廷的旅順軍港尚未完工,李鴻章遂決定由水師提督丁汝昌率鎮遠號、定遠號、威遠號和濟遠號四艦前往位於日本長崎的三菱造船所進行檢修,並展開對日本的「親善訪問」。這也是中國鐵甲艦隊首次訪問日本。
經過
編輯1886年8月13日,五百多名北洋海軍違反軍紀上岸,其中十多人前往當地一所妓院尋歡作樂,醉酒後鬧事鬥毆。聞妓院報案而趕至的兩名當地警察很快拘捕了滋事水兵並平息事端,經口頭嚴厲警告後釋放。被捕之水兵卻不甘受辱,其後煽動三百多名同袍上岸,強行闖入當地派出所襲擊警員。一名警員被水兵當場斬死,另一名警員被刺成重傷、最後不治,遇襲受傷的警員不計其數。事件立即於全國掀起民憤,日本國民蜂起聲討來訪的北洋艦隊。最後長崎縣警派大隊逮捕全數肇事水兵,平息民怨。[2]
事後,李鴻章對於北洋水兵的違紀行為採取姑息的態度,他說道:「爭殺肇自妓樓,約束之疏,萬無可辭。」「弁兵登岸為狹邪游生事,亦系恆情。即為統將約束不嚴,尚非不可當之重咎,自不必過為急飾也。」[2]
8月15日,在兩天前發生暴力衝突的陰影下,李鴻章仍授意全艦隊放假一天,並允許四百五十名水兵登岸自由觀光。雖然丁汝昌明令禁止水兵攜軍械上岸,然而據日方記載,許多水兵手執棍棒刀器,或是從當地店鋪購買日本刀攜帶[3]。
由於兩天前的糾紛所帶來的不滿,觀光很快演變為了械鬥。據日方記載,數名清兵伏擊並殺死一名警察,引發了械鬥[4]。可是,早有防備的警察,將數百名水兵分割包圍,街邊市民更配合以石塊攻擊水兵。事後統計顯示,水兵方面有五人死亡(一說為十人死亡)、四十四人受傷、五人失蹤。警察被打死二人、十九人受傷,而長崎市民亦有多人受傷。
衝突中,在長崎市同時出現了短暫的敵視清國人的浪潮,許多已入日籍的華人受到牽連。
結局
編輯中日長崎事件後,中國出現了一條流傳非常廣泛的謠言,就是所謂北洋水師英籍顧問琅威理在事發後積極主張對日本開戰云云。[5]
這一說法的早期版本見於民國時代池仲祐所著《海軍大事記》,文稱:「其時琅威理力請即日宣戰,丁汝昌阻之,乃議各聘律師,訟其曲直」。現代中國很多有關近代海軍史的文學、影視作品,多有相似的表現和引申。然而事實上,在長崎事件發生時,琅威理的形象與此完全相反。
北洋水師赴日本長崎油修時,英國人琅威理是艦隊的會統、總查,類似總顧問、總教練的角色。長崎事件中,北洋水師官兵在8月15日得以放假上岸,就是琅威理向統領丁汝昌力請的結果。
然而當事發之後,琅威理的態度顯得極為曖昧,尤其是在中日雙方開始會審階段,琅威理作出了大量不利於中方的表述,諸如並不認為日本警察有過錯等。在會審間隙,琅威理還有私自與日方接觸的行為。這一切都引起了北洋水師統領丁汝昌極大的憤怒。
在此之前,丁汝昌對琅威理非常尊重,言聽計從。但長崎事件發生後,琅威理的表現顯示了其對中國並無忠誠,使得丁汝昌逐漸對其失望,產生了無法癒合的裂痕。與以往處理外交事件不同的是,清廷表現出了相當強硬的態度。
1886年9月12日,丁汝昌在給津海關道周馥的信中,傾訴了對琅威理的不滿,並希望周馥將琅威理的表現上陳李鴻章:「……琅威理當事出之時,亦以倭人隨處逐砍我兵,並暗使民艇不渡等事為非。未幾,忽一意袒倭。蓋英領事住崎年久,朋比倭人,而又恃琅在北洋掌水師大權,此案無論如何辦理,中國總允了結,斷不能決裂,故長崎縣與英領事恆暗與琅謀,迨我參贊、狀師至,每議此事,彼竟張言不是不在倭人,其委曲求全,惟恐打仗之情顯露於外……種種作梗,筆難禪述」。(《丁汝昌集》(上),山東畫報出版社2017年版,第80頁)
實際上,當長崎事件發生後,力主準備對日開戰的並不是外國洋員,而正是北洋水師統領丁汝昌本人。1886年8月26日,「鎮遠」艦在長崎修理完畢後,丁汝昌致電威海衛,要求北洋水師做好戰爭準備:「仰乞威海道於各處照會一切,並飭北洋兵輪做速電知,以應徵調之用,會否興師開戰,待接奉回電後一體定奪」。
1887年2月3日晚,由德國駐日公使霍爾雷便居間斡旋,中國駐日公使徐承祖和日本外務次官青木周藏在東京進行談判,從晚10時至2月4日凌晨3時,就外交解決長崎事件的諸多細節達成一致,擬定協議。4日天明後,青木周藏向首相伊藤博文匯報,徐承祖則電北洋大臣報李鴻章。2月7日,清政府諭旨批准該協議,2月8日井上馨與徐承祖正式簽訂《了結崎案約章》,長崎事件至此解決。
協議中聲明長崎事件的起因是「言語不通,彼此誤會」,兩國鑑於司法程序複雜、漫長,為了不影響邦交,因而決定採取外交方式解決。有關於事件中的行兇者,雙方約定由各自決定是否處理,彼此不相互干涉「此案應否查訊懲辦,均由彼此理刑衙門,查照本國律例,自行審訊辦理,各不干涉」。有關救恤金,按照中國軍官/日本警官遇難者每人撫恤6000元,水兵/警察遇難者撫恤4500元,水兵/警察重傷殘廢者撫恤2500元的標準,相互給付,總計日本向中國支付52500元撫恤金,中國向日本支付15500元撫恤金。此外,北洋水師受傷官兵在日本醫院治療產生的2400餘元費用,由日本政府承擔。
按照協議規定的內容,是否查處事件中行兇人員,由兩國政府各自自行決定。日本政府經過審訊調查,將一批警察起訴狀至長崎上訴法院,經審理,1887年3月30日宣佈了4名重罪判決:警察城台友太致中國水兵王兆炎致命傷,判處1年半重禁錮,警察濱島彥助致中國軍官葉烺廢疾傷,判處9個月重禁錮,警察水上榮吉致中國水兵王兆炎廢疾傷,判處6個月重禁錮;警察庄司幸四郎致中國水兵張林龍病休傷,判處3個月重禁錮。
參考文獻
編輯- ^ 伍廷芳与中日长崎事件. [2007-07-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9-30).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07-09-30.
- ^ 2.0 2.1 史春林. 史海回眸:清朝中囯北洋舰队两次访日(3). 《炎黃春秋》. 2004年9月1日 [2015-09-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 ^ 在《伊藤博文文書 第34巻 秘書類纂 長崎港清艦水兵喧闘事件》一書的明治19年8月15日條,收錄有〈司法大臣山田顯義宛長崎控訴院檢事長林誠一發「長崎事件第三報」〉之文(53~58頁),其中有「携フ所ノ日本刀(此刀ハ古道具屋ヨリ買取所持シ居タルモノナラン)」(此句在第55頁)的記載。
- ^ Grounds of Judgment: Extraterritoriality and Imperial Power in Nineteenth Century P135
- ^ 山口, 大輔. Naoki Masuda,Renaud Lambiotte(著),増田直紀(訳) 「テンポラル ネットワーク(第2版)」 出版社:森北出版 発行日:2022年12月16日 ISBN:978-4-627-85702-5. Journal of Japan Society for Fuzzy Theory and Intelligent Informatics. 2023-05-15, 35 (2). ISSN 1347-7986. doi:10.3156/jsoft.35.2_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