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生楠(?—1729年),廣西灌陽縣文市鎮瑤上村人。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乙酉科第七名舉人。雍正年間,部選江南吳縣知縣。雍正四年,進京述職,改工部主事。是年李紱謝濟世彈劾河南巡撫田文鏡,牽連到陸生楠。雍正帝認為謝濟世、陸生楠都是廣西人,李紱曾任廣西巡撫,必有結為黨援之處。遂以「傲慢不恭」之罪,與謝濟世一起被發往阿爾泰軍前效力。在阿爾泰期間著有《通鑑論》十七篇以論前史。振武將軍、順承郡王錫保劾奏其書稱「不人人而察,但察詮選之任;不事事而理,只理託付之人。」

雍正帝從該書中找出八篇文章,逐一批駁。陸生楠在文中讚賞古代封建制;論建儲(立太子),認為不能容許太子干預朝政;高度評價府兵制;認為絕對君主專制,使臣下恐懼、怨恨,最終導致隋煬帝君臣關係的悲劇;認為君主和相臣應該聽取並保護持不同意見的臣下;論無為而治,認為無須人人而察,事事而理[1] 。陸生楠獲罪的言論:[1]

  • 「封建之制,古聖人萬世無弊之良規。廢之為害,不循其制亦為害。至於今害深禍烈,不可勝言。皆郡縣之故。」
  • (其言建儲),雲「儲貳不宜干預外事,且必更使通曉此等危機。」
  • 「府兵之制,國無養兵之費,臣無專兵之患。」
  • 「後之君臣,倘非天幸,其不為隋之君臣者幾希」,「人愈尊,權愈重,則身愈危,禍愈烈「,「雖怒之而不敢泄,欲報之而不敢輕。」
  • 「當用首相一人,首相奸諂誤國。許凡欲效忠者,皆得密奏。即或不當,亦不得使相臣知之」,「因言固可知人,斬聽亦有失人。聽言不厭其廣,廣則庶幾無壅。擇言不厭其審,審則庶幾無誤。」
  • 「為君為臣,莫要於知人而立大本,不徒在政跡,然亦不可無術相防。」
  • (王安石為相時)「賢才盡屏,諮謀盡廢,而己不以為非,人君亦不知人之非,則並聖賢之作用氣象而不知。」
  • 「不人人而察,但察銓選之任。不事事而理,止理付元之人。至若籩豆之事,則有司存。」

雍正斥陸生楠「文詞議論,險怪背謬,無理之甚」。更斥其為:「其論封建之利,言詞更屬狂悖,顯系誹議時政。」[1] 雍正七年(1729年)與謝濟世一同被綁赴刑場處死。[2]同刑人謝濟世則當場被赦免。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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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康雍乾間文字之獄
  2. ^ 錫保《奏陸生楠正法謝濟世陪斬折》載:「解謝濟世衣服捆綁時,甚懼而往後跌倒。推之往營外時,謝濟世見陸生楠,勉強顫抖言一句:我二人一道去也。等語。謝濟世家人持為伊焚燒之紙張由遠喊伊哭泣時,謝濟世發呆,未言一句。到法場後,令陸生楠近前跪畢,奉旨:將爾之父、母、祖、孫、兄、弟,皆已寬免流放,惟爾正法。諭畢,向陸生楠出示正法。」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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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世宗實錄》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丁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