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學生,選貢,萬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應天鄉試舉人,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聯捷癸丑科進士,授福建同安縣知縣,調北直清豐縣,升兵部車駕司主事,巡視皇城[1][2]。著有《南嶽社稿》。
- ^ 《明熹宗哲皇帝實錄卷之七》:天啓元年閏二月,巡視皇城御史徐揚先、王一中、主事黃文星目擊疏虞,且因盜賊生發,議欲嚴啟閉以防奸盜,敕內使以清弊源,定發匙鑰以防晨昏之出入,禁革包侵以杜軍人之籍口,更老弱以實禁衛,明賞罰以示勸懲,設公署以便住宿,拆席棚以防火燭,造盔甲以壯羽林,禁筐箱以防挾帶,酌問聲冤小民以伸冤枉,研審見獲賊犯以究根因,責實上直官員以定薦革,鑄給巡視關防以一事權,部覆允行。
- ^ 《潛山縣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