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中國歷代憲法
由Amphylite在話題確實有一部中國憲法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5 年前
我知道有大清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但是」中國憲法」?這個詞我倒是第一次聽過。把這三個不一樣的東西放在一塊,有這個必要嗎?依目前的內容,可能叫作」中國憲法史」或」中國憲政史」比較好些。--[[User:Theodoranian|虎兒 (留言)]] 15:51 2004年10月17日 (UTC)
中國憲法=中國+憲法
編輯這一條就刪了吧。
確實有一部中國憲法
編輯中國憲法
第一章 綱 領
- 第一條
- 本憲法命名為中國憲法,為中國之根本大法。
- 第二條
- 中國,又稱華夏,或單稱華,或單稱夏,對外自稱中國,以邦交國之語文音譯之。
- 第三條
- 中國主權,屬於中國人民全體。
- 第四條
- 中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現有之名稱。
- 第五條
- 中國人民,生而自由,長而平等,壯而有用,老而有終,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應得妥善之照顧。
- 一 生而自由 包括: 居住及遷徙 言論 講學 興學 著作 出版 秘密通訊 信仰宗教 集會 結社等權。
- 二 長而平等 包括: 受教育之機會 請願 訴願 訴訟等權。
- 三 壯而有用 包括: 工作 財產 休息 休假 選舉 被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應考試服公職等權。
- 四 老而有終 包括: 退休 養老等權。
- 第六條
- 適齡學童應接受基本義務教育,免納學費,教科書由政府免費提供。
- 基本義務教育教科書,得由非政府機構編寫。
- 基本義務教育所需之人事費,由國庫負擔二分之一。
- 強迫入學之年齡,依法律之規定。
- 第七條
- 中國語文為有聲有字之華文,包括有聲無字之地方語言;中國境內少數民族語言,應予以尊重與保護。
- 第八條
- 中國貨幣,命名為元,以十進位為交易單位。
- 中國銀行為貨幣發行機關,其組織依法育之規定。
- 中國境內一切商品、業務、資金、人員應自由流通。
- 中國人民及其事業得自訂商品與勞務之買賣價格,但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 為防範境外犯罪資金進出,擾亂金融秩序,應制定洗錢防制法。
- 第九條
- 具有中國國籍者,為中國國民。
- 第十條
- 中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為中國公民,享有本憲法所賦予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元 首
- 第一一條
- 元首受中國人民全體之付託,對內治理人民,對外代表中國。
- 第一二條
- 元首處理政事及休息之所稱為中樞,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
- 第一三條
- 中樞應設各種顧問委員會。
- 各種顧問委員會之組織,依法律之規定。
- 第一四條
- 中樞之組織,元首之待遇或報酬,依法律之規定。
- 第一五條
- 元首得召開中樞會議,出席人員為: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會首長,以及由元首指定出席之人員。
- 第一六條
- 元首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 第一七條
- 元首依法授與榮典。
- 第一八條
- 元首得任命典試官考拔人才。
- 經考拔之人才,政府應予任用,依文官法之規定升遷黜降退休。
- 未經考試及格之政府人員,不受退職與退休之保障。
- 第一九條
- 為防範打擊文武官員貪污舞弊受賄等非法行為,中樞應設廉政總署。
- 廉政總署之組織,依法律之規定。
- 第二零條
- 元首為全國武裝部隊之最高統帥。
- 元首不得配戴軍銜。
- 第二一條
- 元首為指揮全國武裝部隊,應設軍事委員會。
- 軍事委員會之組織,依法律之規定。
- 參謀總長由元首提名,經立法院審查後任命之。
- 第二二條
- 元首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
-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元首公佈之法律。
- 第二三條
- 元首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 第二四條
- 元首應於立法院開議之日,至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
- 第二五條
- 元首視國情緊急與危難之需要,得發佈緊急處分令與戒嚴令。
- 緊急處分令與戒嚴令有效時間為三十日。
- 緊急處分令與戒嚴令必須延長時,需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
- 第二六條
- 元首之產生方式,由公民投票直接選舉之,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 元首候選人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
- 元首候選人之資格為,年滿四十歲,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十年之公民。
- 元首候選人於選舉前兩個月向有關機關提出登記。
- 元首候選人於選舉前一個月展開競選活動,至選舉之前一日止。
- 元首候選人及元首當選人,依法律之規定,應予以保護。
- 第二七條
- 元首選舉時間為三月二十日之前三日或後三日的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第二八條
- 元首之就職時間為五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
- 第二九條
- 元首就職時誓詞如下:
- 本人 受中國人民全體之付託,當選為中國第 任元首。
- 在位期間,遵守憲法與法律,維護中國領土和主權之完整,增進人民之尊嚴與福祉,如違誓言,願受嚴厲之制裁。
- 第三零條
- 元首在位期間,不得購置土地,房屋和有價證劵等。
- 第三一條
- 餽贈元首之禮物,應依法律之規定公開餽贈者之姓名地址及禮物之內容價值。
- 第三二條
- 元首缺位時,由國務院總理繼任,至原任元首之任期屆滿為止。
- 第三三條
- 元首除犯內亂,外患,瀆職,違憲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第三四條
- 元首之罷免案,需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提議,五分之四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國公民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 第三五條
- 卸任元首之禮遇,依法律之規定。
第三章 中國政府
- 第三六條
- 元首為行使統治權與代表權,組成政府,稱為中國政府。
- 第三七條
- 中國政府包括:中樞,國務院,立法院,司法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
- 第三八條
- 國務院,立法院,司法院負責全國性事務。
- 第三九條
- 中國政府總預算案,由國務院向立法院提出。
- 第四零條
- 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應依法律之規定。
- 第四一條
- 政府機關總員額,應依法律之規定。
- 第四二條
-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任何人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並依法追究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親友, 並在法律規定之期限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法律規定期限內向拘禁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此項申請不得拒絕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拖延。
-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嫌疑犯應接受公正之法庭獨立公開之審判,並有進行辯護的權利,不得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處罰,不得自證其罪。
- 第四三條
- 執行公務者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依法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可就其所受損害向政府請求賠償。
- 第四四條
- 政府與人民團體不得從事經營生產事業。
- 公共事業與交通運輸事業得由政府規劃設計,委託非政府機構興建,經營。
- 第四五條
- 政府依法律之規定,得成立各種基金投資新興生產事業。
- 第四六條
- 政府應扶植國防工業之發展。
- 第四七條
- 政府應扶助中小型事業之發展。
- 中小型事業之規模,依法律之規定。
- 第四八條
- 獨佔性事業之設立,應依法律之規定。
- 第四九條
- 中國劃分為多省,與直轄市。
-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由省民選舉之。
-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 直轄市,設直轄市政府,置直轄市長一人,由直轄市民選舉之。
- 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議會議員由直轄市民選舉之。
- 以上職務當選人,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 以上職務候選人之資格為:年滿二十五歲,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十年之公民。
- 第五十條
- 省劃分為多縣,與省轄市,縣得設鄉鎮市。
-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省轄市,設省轄市政府,置省轄市長一人,由省轄市民選舉之。
- 省轄市,設省轄市議會,省轄市議會議員由省轄市民選舉之。
- 以上職務當選人,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 以上職務候選人之資格為:年滿二十五歲,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十年以上之公民。
- 第五一條
- 省縣以自治為原則,省縣自治依法律之規定。
- 第五二條
- 省縣之劃分,依行政區域劃分法之規定。
- 必要時,依法律之規定,得設置特別行政區。
- 第五三條
- 直轄市自治,依法律之規定。
- 第五四條
- 省長應於就任之後,十五日內,依覲見法之規定,覲見元首,呈遞就任書。
- 逾期未覲見元首,視同未到任,元首應命令他人代替至其任期屆滿為止。
- 第五五條
- 省得以中國某某省名義與邦交國締結非軍事性協定。
- 省有權自行決定參加各種國際組織,設立駐外代表機構。
- 協定內容不得違反本憲法之規定。
- 第五六條
- 為維持各級政府機關日常支出,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 各級政府之財政收入,應依合理的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
- 人民團體不得接受政府之補助,個人亦然。
- 人民團體依法得接受人民之捐款,個人亦然。
- 第五七條
- 政府人員,現役軍人,義務教育教師,免納政府所發給之薪資所得稅。
- 第五八條
- 各級政府機關,依採購法進行採購。
- 第五九條
- 各級政府機關資訊,依法律之規定主動公開。
第四章 國務院
- 第六零條
- 國務院為中國最高執行機關。
- 第六一條
- 國務院應執行中樞會議之決策,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合案,授權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新法案的草案送交立法院之前,應對外公佈三十日,徵詢民意,必要時得修正或撤銷。
- 第六二條
- 國務院設總理一人,副總理若干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 第六三條
-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會首長,大使,外交代表,由元首提名,經立法院審查後任命之。
- 第六四條
- 國防部長不得由現役軍人擔任。
- 第六五條
- 國務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下年度中國政府總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國務院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立法院。
- 第六六條
- 國務院之組織,依法律之規定。
第五章 立 法 院
- 第六七條
- 立法院為中國最高立法機關。
- 第六八條
-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合案,條約案,授權案及彈劾案之權。
- 第六九案
- 立法委員由各省各直轄市選出十人。
- 第七零條
- 立法院之議決,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 第七一條
- 由元首提名之人事審查案,立法院應於收到咨文七日內完成審查。
-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完成審查。
- 逾期未審查,視為通過。
- 第七二條
- 立法委員由公民投票直接選舉之,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
- 立法委員候選人之資格為:年滿二十五歲,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十年之公民。
- 第七三條
- 立法委員之選舉,應於每屆任期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 第七四條
-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 第七五條
-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 各種委員會得每個月一次邀請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會首長到會作專案報告並備詢。
- 第七六條
- 立法院得成立專案委員會行使調閱權,並舉行聽證會與公聽會。
- 第七七條
- 立法院對於國務院所提總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第七八條
- 立法院在不增加預算總額之情況下,得以變更預算項目。
- 第七九條
- 立法院應設預算局與審計局及法制研究中心。
- 預算局長與審計局長由立法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五年。
- 法制研究中心主任,由立法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任期五年。
- 第八零條
- 立法院對於元首,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會首長,法官,大使,將級軍官之違法或失職情事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五分之四以上同意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第八一條
- 立法院之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
- 第一次自二月一日至六月底。
- 第二次自九月一日至十二月底。
- 第八二條
- 立法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開臨時會。
- 一 元首之咨請。
-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 第八三條
- 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通過後,移送元首。元首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佈之。元首若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得於收到該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元首應接受該決議
。
-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 第八四條
-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發言,質詢,提案與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第八五條
-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 第八六條
-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第八七條
- 立法院之組織,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依法律之規定。
- 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生效。
第六章 司 法 院
- 第八八條
- 司法院為中國最高司法機關。
- 第八九條
-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大法官互選之,任期五年。
- 第九零條
- 司法院設大法官九人,由元首提名,經立法院審查後任命之。
- 第九一條
- 司法院得設司法院會議,決定司法院之政策法律案及其他重大司法行政事項。
- 第九二條
-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憲法。
- 第九三條
-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國務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國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 第九四條
- 法官依據憲法與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第九五條
- 法官不得參加政治團體,及從事公開之政治活動。
- 第九六條
-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彈劾,或受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第九七條
- 不適任之法官,依法律之規定應予以淘汰。
- 第九八條
- 法官審案每半年應有十五日之休庭。
- 第九九條
- 法官之判決文應公開。
- 第一零零條
-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
-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由各級法院於訴訟審理時,加以審查。
- 第一零一條
-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有無牴觸,由各級法院於訴訟審理時,加以審查。
- 第一零二條
- 省縣自治團體之法規,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 省縣自治團體之法規有無牴觸憲法或法律,由各級法院於訴訟審理時,加以審查。
- 第一零三條
- 法院以外之機關,不得為權益救濟之最終決定機關。
- 第一零四條
- 司法院及各法院之組織,司法人員之待遇,依法律之規定。
- 司法行政主管職務應由具法官身分者擔任。
第七章 土 地
- 第一零五條
- 中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中國人民全體。
- 本憲法所稱之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
- 政府應保護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
- 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
- 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 私有土地之買賣,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課稅。
- 第一零六條
-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公有土地。
- 公有土地之出售,出租,依法律之規定。
- 公有土地使用權之轉讓,依法律之規定。
- 第一零七條
- 不得為私有之土地,應依法律之規定。
- 第一零八條
- 公共建築物財產權,應依法律之規定管理。
- 第一零九條
- 附着於土地之礦,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公有,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得而成為私有。
第八章 軍 事
- 第一一零條
- 軍人以捍衛中國領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抵抗外來侵略為己任。
- 國防組織法,依法律之規定。
- 第一一一條
- 中國男性公民有服兵役的義務。
- 第一一二條
- 兵役制度採募兵制,必要時政府得徵兵。
- 第一一三條
- 軍人必須配戴軍銜。
- 第一一四條
- 軍人除在軍隊與軍事院校外,不得擔任教育之職。
- 第一一五條
- 軍人不得參加政治團體,及從事公開的政治活動。
- 第一一六條
- 軍人的薪餉,依法律之規定,由政府發給。
- 第一一七條
- 軍人不得從事牟利之生產與商業活動。
- 第一一八條
- 軍人除訓練作戰外,不得從事與軍人職責不相稱的其他活動。
- 第一一九條
- 軍人若犯罪,依軍事審判法審判。
- 第一二零條
- 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 第一二一條
- 凡有助於提升軍人士氣之一切活動,應予以鼓勵。
第九章 曆法 首都 國旗 國歌 與憲法之修正
- 第一二二條
- 本憲法採用世界通行之太陽曆。
- 民間依傳統的夏曆,春節期間,政府人員應放假七日。
- 因公務未休假者,得以另行擇日補休代替。
- 其他國定假日,依法律之規定。
- 第一二三條
- 政府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
- 以當年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 第一二四條
- 中國首都暫定於金陵,視國情需要得遷都。
- 首都為特別行政區。
- 第一二五條
- 中國國旗與國歌,依法律之規定。
- 第一二六條
- 本憲法之修正,應從前列具體條文斟酌損益之,但以修正後之新憲法為準。
- 修正後之新憲法,應註明某年某月某日之修正版。
- 第一二七條
- 本憲法之修正,由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擬定憲法修正案, 提請公民複決;複決通過後,由元首公佈之。
第十章 過 渡 條 款
- 第一二八條
- 本憲法授權第一任元首,於就職之日,以元首令第一號,宣佈以下數項:
- 一、自即日起以中國為國號。
- 二、中國政府正式成立,任命中樞及國務院各機關首長,不受本憲法人事審查權之限制。
- 三、任命九位大法官,不受本憲法人事審查權之限制。
- 四、任命各省臨時省長,並授權臨時省長任命臨時縣長。
- 並宣佈一年之內,完成省長之直接選舉;二年之內,完成縣長之直接選舉。
- 五、頒佈各種法律之暫行條例。
- 六、公佈立法委員選舉日期。
--李學忠 林秀英 2005年4月12日
- …………恕我學識淺薄,這部憲法我以前似乎沒有見到過,請問這是哪部版本的憲法?看起來像是民國時期的,但我拿不準。--學習第一 13:02 2005年4月12日 (UTC)
- 恕我學識淺薄,這部憲法連國體都沒有規定,且內有諸多法律漏洞。這樣的憲法作文比賽最好到此為止。 格致 (留言) 2009年1月9日 (五) 19:41 (UTC)
格致 (留言) 支持以中華民國國號和法統實現國家統一,所以堅決反對中國憲法。
- 並非如此,如果能革除現今憲法的弊病,制定更優秀的憲法自然最好,但是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召集民選之國民大會為之。即使如此,這個問題百出的中國憲法恐怕難以成為藍本。格致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02:3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