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二次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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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二次創作並不限於同人文化,而可以是任何媒體及形式的創作,右邊那同人文化的快速連結會否令人誤會?—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37.189.248.118(對話|貢獻)於2007年12月25日 (二) 13:43 (UTC)加入。
這個新聞一定要提
編輯- 新-版權法-網上惡搞屬侵權
- 慘呀~~!!!--SunnyChow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13.255.191.16(對話|貢獻)於2011年6月3日 (五) 12:54 (UTC)加入。
Hydro Power - How it works?(www.addnew.com.hk)
編輯Hydropower Generators & Hydropower Turbines (www.addnew.com.hk) Hydro Power - How it works?
Internationally, about 20% of all electricity is generated by hydropower - the world's most widely used source of renewable energy. In Nepal, 100% of electricity is generated from hydro sources. In countries such as Peru, Brazil and Norway, more than 85% of their electricity uses hydropower. In New Zealand, about 60% of electricity is generated from hydro sources. In China till 2009, about 22% of electricity is generated from hydro sources.
Hydroelectric power stations capture the energy of falling water to generate electricity. Two factors are used to assess the generating capacity of a waterway. The first is the quantity of running water, or 'flow rate', measured in cubic metres per second. The second is the difference in vertical metres between the intake pipe and the turbine outlet, or 'head'.
Formula:
Theoretical power available (kW) = 9.81 x Qc x H x Overall Efficiency
Where Qc = flow in metres3 per second
H = net head
When considering other factors, such as the efficiency of machinery, pipeline friction and the need to keep residual water in the stream, the practical output is less than the theoretical output.
Hydropower works by converting the movement of falling water into electricity. Many forms of hydro power exist and have been used by humans throughout history, some examples of this are watermills powering machinery such as sawmills and farmers irrigating land using gravity. Most often water is stored in dams or reservoirs. This water flows through an intake and into a large pipe called a penstock. The penstock then feeds water into a turbine which powers a generator.
The turbine is powered by water flowing through the wicket gate. This gate can be controlled to determine the rate of flow through the turbine and therefore the amount of power generated. The turbine is attached by a shaft to an electric generator. Transmission lines then take that electricity where it is needed at the time.
Some common terms:
- kWh Kilowatt hour. This is used to measure electric power use. A kWh is commonly referred to as a "unit" of electricity. A typical one bar electric heater running for one hour will consume one kilowatt of electrical energy.
- GWh: Gigawatt hour – one million kWhs or units.
- Head: Difference in vertical metres between the intake pipe and the turbine outlet.
- Penstock: A high-pressure pipe extending from the first upstream water surface to the turbine.
- Wicket gates: Angularly adjustable streamlined elements that control the flow of water to a turbine.
- Turbine: A machine that converts the energy of falling water to mechanical energy.
- Generator: A machine that converts mechanical energy into electrical energy
Ms. Della from Hydro Power Department of Addnew Technologies Limited (www.addnew.com.hk)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Addnew Technologies(對話|貢獻)於2011年8月9日 (二) 01:27 (UTC)加入。
- 這只是廣告,不應該刪除嗎?-Tvb10data(留言) 2019年2月28日 (四) 22:18 (UTC)
抗議貿然被改名
編輯「二次創作」一直都是版權討論裏的關鍵詞,於新聞報道及在學術界使用率甚高。至少這些年間香港的版權修訂爭議都是如此。只要搜尋「二次創作」於香港新聞媒體、香港政府及立法會等的出現數量,以及「演繹作品」的出現數量,便能馬上知悉。我不知道User:Pengyanan的更改有什麼依據,但這樣很有問題。要求馬上先還原作有根有據的「二次創作」,即本來使用的名字,改名者並提出更改的具體原因,得到共識後才進行處理。Tvb10data(留言) 2014年5月31日 (六) 18:30 (UTC)
- 二次創作和演繹作品並不等同吧,這個條目最初版本的確是寫的是二次創作,稱英文叫「re-creation」,但我移動時的版本已演變成了包括翻譯、改編等各種演繹行為,對應於en:Derivative work,已經是衍生作品的概念,將之重命名是妥當的。順便說一句,我沒找到英文有re-creation詞條,也沒找到嚴格對應中文二次創作的概念。--Pengyanan(留言) 2014年5月31日 (六) 18:47 (UTC)
- 二次創作條目中沒有給出一個中文來源說明二次創作的定義的,能否給一個定義?表明其和衍生作品的定義是否一致?如果一致,我們可以考慮將其移回二次創作,如果不一致,那應該把演繹作品和二次創作分立,對應en:Derivative work應該是演繹作品。--Pengyanan(留言) 2014年5月31日 (六) 18:53 (UTC)
- 移動者閣下都不肯定兩者是否一致,為何不先討論就貿然移動呢?香港目前有專門為二次創作發聲的團體及學者,建設可以向他們請教,提供意見。Tvb10data(留言) 2014年5月31日 (六) 19:05 (UTC)
- 不必了,請香港的專家們自己寫二次創作條目吧,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定義的衍生作品已經和貴條目分家了,謝謝。--Pengyanan(留言) 2014年5月31日 (六) 19:18 (UTC)
- 第一,別人沒有義務來維基寫條目。第二,退一步說當別人有義務,但現在別人更不見得知道這情況。第三,最重要的是,連閣下自己都沒有搞清楚有關詞語,就憑閣下這不清不楚不盡不實的認知,在沒有任何共識下,擅自胡亂改名編輯合併分割設立條目,而拒絕先去多作求證和了解,虛心面對知識。中文維基就是這樣操作的嗎?第四,如果閣下用簡化字寫的『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就可以一鎚定音,不理會各地情況,那麼已明顯干犯了地域中心主義,請馬上撥亂反正!Tvb10data(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07:57 (UTC)
- 根據許多資料,「二次創作品」一直都是與en:Derivative work對應。若中文地區的各地表述相同(或主體相同)的概念上使用不同詞彙,就應遵從先到先得原則立名,並使用地區詞彙轉換組以解決問題。Pengyanan卻將「衍生作品」轉至「番外」,並令人以為「演繹作品」的名稱是「先佔」。後來又將「衍生作品」重寫一次。想請問中文維基就是拿來如此玩弄知識的嗎?!Tvb10data(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08:12 (UTC)
- 如果真的有許多資料說明二次創作品和derivative work對應,請加進條目里,謝謝。--Pengyanan(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08:15 (UTC)
- 我已說出了有關來源,只要依我所說來google,誰都會找到一大堆權威資料。閣下既然要作出如此重大或關鍵的改變,就有責任去認識清楚,而不是推諉於人。請閣下依我所說自行去花一點兒時間學習,並把有關連結加進去條目中。現在改錯條目的是閣下,請閣下負回自己面對學問應有的責任。-Tvb10data(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09:44 (UTC)
- 誰主張誰舉證,既然您主張二次創作對應於derivative work,並主張將其加入條目中,並稱有許多資料可以證明,那就請您添加,對您應該是信手拈來的事兒吧?我找不到,如何證明它不存在?您可以說總會找到的。如果有人聲稱在地球和火星之間有一個以橢圓形軌道旋轉的瓷製茶壺,我怎麼證明那不存在?--Pengyanan(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09:55 (UTC)
- 找了半天,我倒是找出了香港知識產權署所說的一段話:「『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其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連香港知識產權當局都對此概念搞不清楚,又如何要求我搞清楚?--Pengyanan(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18:46 (UTC)
- 原來是版權人打手,難怪可以「找了半天」找不到俯拾皆視的事實。[1][2] 法例用乙詞彙,甚至把乙詞彙強行定義成與甲詞彙有差,不等於該事物在日常生活中也必須以乙詞為準。知識產權署的說法已遭學者炮轟。[3]Tvb10data(留言) 2015年4月24日 (五) 21:56 (UTC)
- 什麼叫「版權人打手」?請您注意用語文明。我對「二次創作是否侵犯版權」這一問題根本沒表達過任何立場,我只是說「二次創作」不是嚴格的法律術語,缺乏明確的定義。您的前兩個引證只是Facebook上有頁面把「二次創作」對應於Derivative Works,然而這並不能推翻香港知識產權署所說的「『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其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至於您的第3個引證,那只是有人支持「對非牟利用戶衍生內容(UGC)的版權豁免」,而並不是反對「『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Pengyanan(留言) 2017年6月8日 (四) 16:05 (UTC)
- 我的兩個Facebook,是兩個專業人士壓力團體的連結——「二次創作權關注組」及「版權與二次創作關注聯盟」,兩個團體都有專業的律師、版權法學者、人權法學者、創作界人士等幹事成員。樓上那位簡化字用戶,卻無視人家的專業論述,矮化成「只是Facebook上有頁面」這種說法,與指鹿為馬有什麼分別呢?二次創作權關注組對「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之意見書已明確指出:『政府聲稱使用「二次創作」一詞,「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會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權的界線變得模糊,產生不明確的因素及增加版權作品被濫用的機會」,這說法是極度無稽的。「二次創作」作爲一個學術上的專業詞彙,在學術界上中有清晰的定義,它與眞正的盜版侵權,以及與有違公義的剽竊抄襲,分別都非常清晰,在學術界中可謂眾所周知。政府聲稱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這只反映了版權法圈子與學術專業脫節,未能對符合學術和公義的行爲提供確切的保障。政府應該要做的是追回這方面的落差,把二次創作以學術界定義寫進法律豁免中,而非倒果爲因,聲稱以前沒有寫,所以今天也不能寫——若是抱着這種心態,所有法律根本都不用修訂。至於政府說二次創作中的一些部份,例如翻譯、改編已屬版權擁有者的專有權利,這其實等於承認:過往向版權商家傾斜,縱容甚至協助他們拿公有的文化傳播來圈地割據之版權政策,已令一些公有的文化傳播權利被蠶蝕。政府應重新思考如何處理這些被私有化的公有權利,還權於民……』,其他相關的論述還有很多很多,只要並非睜大眼說謊話,就誰都可以找到。樓上還要無視事實,堅持矮化二次創作,是誰不注意所謂「用語文明」?換着是一般討論區,已經會有一大堆回應直接指責這種「0.5元」的表現,我的說法已經非常剋制。-Tvb10data(留言) 2019年2月28日 (四) 22:17 (UTC)
- 什麼叫「版權人打手」?請您注意用語文明。我對「二次創作是否侵犯版權」這一問題根本沒表達過任何立場,我只是說「二次創作」不是嚴格的法律術語,缺乏明確的定義。您的前兩個引證只是Facebook上有頁面把「二次創作」對應於Derivative Works,然而這並不能推翻香港知識產權署所說的「『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其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至於您的第3個引證,那只是有人支持「對非牟利用戶衍生內容(UGC)的版權豁免」,而並不是反對「『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Pengyanan(留言) 2017年6月8日 (四) 16:05 (UTC)
- 原來是版權人打手,難怪可以「找了半天」找不到俯拾皆視的事實。[1][2] 法例用乙詞彙,甚至把乙詞彙強行定義成與甲詞彙有差,不等於該事物在日常生活中也必須以乙詞為準。知識產權署的說法已遭學者炮轟。[3]Tvb10data(留言) 2015年4月24日 (五) 21:56 (UTC)
- 我已說出了有關來源,只要依我所說來google,誰都會找到一大堆權威資料。閣下既然要作出如此重大或關鍵的改變,就有責任去認識清楚,而不是推諉於人。請閣下依我所說自行去花一點兒時間學習,並把有關連結加進去條目中。現在改錯條目的是閣下,請閣下負回自己面對學問應有的責任。-Tvb10data(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09:44 (UTC)
- 如果真的有許多資料說明二次創作品和derivative work對應,請加進條目里,謝謝。--Pengyanan(留言) 2014年6月1日 (日) 08:15 (UTC)
- 不必了,請香港的專家們自己寫二次創作條目吧,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定義的衍生作品已經和貴條目分家了,謝謝。--Pengyanan(留言) 2014年5月31日 (六) 19:18 (UTC)
- 移動者閣下都不肯定兩者是否一致,為何不先討論就貿然移動呢?香港目前有專門為二次創作發聲的團體及學者,建設可以向他們請教,提供意見。Tvb10data(留言) 2014年5月31日 (六) 19:05 (UTC)
Q4. 可是,知識產權署聲稱「二次創作實質涵蓋範圍難以確定」,爲甚麼會這樣?知識產權署這種說法,是站在推銷他們的版權修訂草案上。無論這說法,還是整個版權修訂,我們都看到它何其偏幫於版權商家、官商勾結,其說法是客觀上錯誤的,旨在誤導公眾相信他們的失實之言。而他們的修訂草案,不論學界還是普遍市民都視之爲「網絡23條」。
我們看看知識產權署對此的整段發言。知識產權署網站,刊出《爲何諮詢「戲仿作品」而非「二次創作」?》一文,內容說:「『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其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例如有意見認爲『二次創作』應包含翻譯和改編作品,又或視『二次創作』爲『derivative works』。不過,翻譯、改編這些derivative works在國際版權公約及世界各地的版權法例下,已有清晰的概念,屬原作品版權人的專有權利,雖然本身可以有原創成份,但單單以此爲界考慮版權豁免,未必適宜。如僅以『二次創作』的不明確概念提供版權豁免,會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權的界線變得模糊,產生不明確的因素及增加版權作品被濫用的機會。」
署方的說法,說穿了其實就是:雖然二次創作在文藝創作學術界裏,有大家都認同的定義,但這定義只是學術界的,過往沒有寫進我們的法律系統裏。如果現在寫進法例的話,有些二創的擁有權或收費權,在既有的法例中,經已被某些版權收費公司等「業界」率先圈了地,搶佔了,變成了他們的特權利益。因此,要是全面確立、保障二創權利的話,就會跟舊日的既得利益相衝,出現這法例說侵權但那法例說不侵權的狀況。結果,若眞的寫進法例裏,兩者的利益平衡就得重新分配,不然法例內就會前後矛盾。但署方正正就是不想重新分配,要「保障」那些「業界」的由人爲造出來的收費特權,不肯撥亂返正還於民眾。
可見「二次創作」並非眞的難以確定實質涵蓋範圍,而只不過是署方不願意改變過往嚴重偏幫版權商家的不公平法律,不願意全面保障二次創作,不想重新分配市民方與版權業界方的利益,不想令法例公平一些。然而,署方連說眞心話都不敢,只是透過這種語言僞術把戲,把客觀上有公認定義的東西,謊稱成「難以確定實質涵蓋範圍」。我們認爲署方的做法十分可恥。
——以上內容引用自二次創作權關注組FAQ-Tvb10data(留言) 2019年2月28日 (四) 22:17 (UTC)
來自香港的Ws227管理員閣下有沒有看過以上討論內容?根據香港知識產權署的說法,明明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上的常用概念,其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Ws227閣下又是依據什麼認定二次創作就是衍生作品??在討論還在進行中閣下為什麼單方面刪除衍生作品並將其編輯歷史合併到二次創作?難道因為您來自香港就要把一個來自香港的但連香港知識產權當局都搞不清楚的概念強行認定是衍生作品????要應用先到先得,首先就要證明兩個條目是同一個東西,如果根本不是一個東西,就根本不應合併,怎麼能使用先到先得??--Pengyanan(留言) 2014年6月3日 (二) 02:32 (UTC)
- 香港的「二次創作」名稱來自日本所稱的ja:二次創作物,而日本的ja:二次創作物與ja:派生作品常指同一事物,但ja:派生作品重定向至ja:スピンオフ,我已把日文版ja:スピンオフ中條目作品的相關內容分割至ja:派生作品,並更改跨語言連接。二次創作對應ja:二次創作物,衍生作品則對應ja:派生作品,這是我的疏忽,很抱歉造成您的不便,也希望通過這次對應外語條目的分割能平息爭議--Ws227(留言) 2014年6月3日 (二) 11:21 (UTC)
- 非常感謝!我上面的發言太過激動,多有得罪,非常抱歉。衍生作品對應en:Derivative work(ja:派生作品),二次創作對應ja:二次創作物,這樣很好。只不過,derivative work對應的更嚴格的日語法律術語應該是ja:二次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用語),但ja:二次的著作物現在是重定向到ja:著作物,很亂。--Pengyanan(留言) 2014年6月3日 (二) 11:40 (UTC)
- 分割的人無法證明是同一樣東西就可以分割,知產署片面說法已受學者和律師諸多駁斥,我在上方已提出了專家的具體論證,但樓上仍然無視,仍然以失實的說法一鎚定音。當中的不公平、不客觀,顯然易見。Tvb10data(留言)2017年4月28日 (五) 14:47 (UTC)
- 不是我無法證明,而是我引證了香港知識產權署的說法,證明「『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其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至於您2015年4月24日所提供的3個引證,距離我2014年6月1日的發言已有將近一年的時間,如此漫長的間隔期,我哪兒能做到隨時注意您有沒有回應?我是今天才看到的,對此我已經回應了,您那3個引證都無法推翻香港知識產權署「『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這一說法。--Pengyanan(留言) 2017年6月8日 (四) 16:12 (UTC)
- 分割的人無法證明是同一樣東西就可以分割,知產署片面說法已受學者和律師諸多駁斥,我在上方已提出了專家的具體論證,但樓上仍然無視,仍然以失實的說法一鎚定音。當中的不公平、不客觀,顯然易見。Tvb10data(留言)2017年4月28日 (五) 14:47 (UTC)
- 非常感謝!我上面的發言太過激動,多有得罪,非常抱歉。衍生作品對應en:Derivative work(ja:派生作品),二次創作對應ja:二次創作物,這樣很好。只不過,derivative work對應的更嚴格的日語法律術語應該是ja:二次的著作物(《日本著作權法》用語),但ja:二次的著作物現在是重定向到ja:著作物,很亂。--Pengyanan(留言) 2014年6月3日 (二) 11:40 (UTC)
Q6. 此外,也有人聲稱「二次創作」只限於指日本同人誌的改編作品,他說得對嗎?聲稱「二次創作」只限於指日本同人誌中的改編作品的人,有可能是受了日語裏其中一個用法影響。爲了說話或書寫方便,有時日本人會把這些改編同人誌,直接稱爲「二次創作本」或「二次創作物」。有些人也許少接觸文藝學術界、少看日常新聞,就誤以爲「二次創作」一詞只指他平常看到的「二次創作本」。有些人卻是爲了在罵戰中對自己有利,故意令「二次創作」一詞所指的範圍變得狹窄,以排斥他心目中的「嘴砲」或網絡批鬥的對象。
不論出於哪種心態,同人誌裏的改編創作,都只是其中一種「二次創作」,「二次創作」還可以有許多不同的形式、形態、作法。正如小明的媽媽是女人,卻不能說女人只限於指小明的媽媽。
另外,中文維基百科也是散播這種謬說的兇手之一。
昔日中文維基百科上的「二次創作」條目,內容包括解釋其文學藝術客觀定義,以及世界各國的相關立法。其對應的英文版本條目也是「Derivative work」。可是到了2013年中,正值本港《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爭議火熱之際,名爲Pengyanan的編輯未經討論也沒有提出其憑據,就擅自把條目分拆成「二次創作」與「衍生創作」。修改後,「二次創作」條目失去了對應的英文版本,而日文對應版本則變成「二次創作物」。其後有維基用戶在討論頁上提出抗議,要求他討論,Pengyanan卻以高高在上的口吻拒絕,用簡體字寫下:「不必了,請香港的專家們自己寫二次創作條目吧,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定義的衍生作品已經和貴條目分家了,謝謝。」拒絕審視其他人提出的理據,拒絕參與討論,拒絕達成共識,只由他去話事。後來他更高擧香港知識產權署那些不盡不實、嚴重偏幫版權商家的說法(即我們在Q4中已反駁了的說法),以之一鎚定音,目空一切。有其他編輯嘗試修復其分拆,就馬上被Pengyanan反過來指責和阻止。
中文維基百科這樣處理「二次創作」條目,我們認爲並不如實、並不公允、並不客觀,對之感到遺憾;對Pengyanan扭曲眞相的荒謬行爲,我們更感到難以接受。
——以上內容引用自二次創作權關注組FAQ-Tvb10data(留言) 2019年2月28日 (四) 22:17 (UTC)
本條目近日遭受破壞
編輯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4]、二次創作權關注組[5],都已先收發表公開聲明或文章,不滿本條目近日遭受破壞,包括:
- 河蟹或消滅掉條目上所有過往列擧的文學上的二次創作實例
- 河蟹掉一些創作人表明二次創作立法的言論
- 把二次創作這種人類創作歷史上屢見不鮮的尋常創作手法,扭曲成「二次創作事實上就是對原作的上述權利進行了侵犯」、「二次創作無論是否盈利,在事實上已經構成了對原作的侵權」等
- 把二次創作說成必須「徵得原作著作權所有人許可並支付報酬」變成「奸商收數遊戲」,扼殺創作權利
經過查明,發現近日條目的修改,的確符合兩個版權關注組織的批評。因此予以還原。
兩個組織所述,不論贊同或反對,至少是社會上一方的觀點,獲大眾注視和傳媒報道。條目應以中立、客觀的手法去處理,記載這些各方各面的觀點與看法,而非單以一方(批評組織所指的「版權收數公司」之角度)去撰寫,把一些錯誤或有爭議的事說成事實,又抹去與條目主題相關的客觀紀錄。Tvb10data(留言) 2017年4月28日 (五) 14:47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二次創作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aquaplus.co.jp/copyrgt.html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60208003350/http://www.aquaplus.co.jp/copyrgt.html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二次創作的來源是別人的,一定要經過原作者同意
編輯二次創作不應該是拿人家辛苦長時間創作的作品,而以比較輕鬆廉價的修改就變成自己的東西。 所以如果有用到別人的東西,必須經過作者同意才行,否則就是侵權。—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22.116.103.67(對話)於2018年7月2日 (一) 10:22 (UTC)加入。
- 這番說話顯示閣下連 Lawrence Lessig 的論述都沒有看過。連幼稚園BB班都未讀,憑甚麼信心滿滿地說出這番連關於二次創作的基本認知都錯得一塌糊塗的說話?-Tvb10data(留言) 2019年2月28日 (四) 22:17 (UT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