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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尊女卑之下,男人三妻四妾十分正常,合乎禮教。」通常娶妾侍是因為正室不能生育,害怕因為自己使丈夫絕後,所以才出此下策,但後來卻成了男人的慾念」應該不對。 Peterpan 14:42 2006年1月18日 (UTC)

別的概念不敢說,就一個「其合法性止於中華民國建立」就絕對存在問題。原作者有明顯的傾向性和無視基本史實。在大陸地區,在1950年代中共政府出台《婚姻法》之前,一夫多妻,或者一夫一妻多妾制度是公開,合法的在大陸地區存在的。一夫多妻最著名的例子莫過於桂系軍閥人物黃紹竑的「平妻制」,其有兩個同等地位的正妻。 而且國民政府高官由於有一定程度的「新風氣」,納妾程度比較低,但當時的地主士紳可以說根本不存在「一夫一妻」這一概念。鄙人之曾祖當時就有一妻兩妾。此條目必須做出更改,因為其基本史實已經出錯,可以說條目質量不高。 Pangxiaohang 23:09 2006年8月14日 (UTC)

中華民國的《民法典》裏確實規定了一夫一妻,《刑法》也將重婚列為重罪,但顯然並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且不說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有一妻九妾,民國統治大陸時的社會名流、各地的軍閥豪強也多有八姨太、九姨太,就連國父孫中山也被考證出有一個叫陳粹芬的妾(網上看來的,不一定可靠)。從我找來的資料看,當時雖然社會輿論已經普遍傾向於反對納妾,但納妾的情況仍然是公開和普遍存在的。雖然納妾並不一定能從民國政府領到合法的「結婚證」,但從習慣法的角度來說「結婚證」並不是結婚的必要條件,當時即使迎娶正室的也極少有人會去領證,而都是以中國幾千年的習慣法:磕頭拜堂為準(納妾不同於正室的明媒正娶,其實連磕頭都不是必需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也都不同程度的承認這種習慣法婚姻。

至於「正室不能生育」云云實在是講不通的,比如宋江納閻婆惜時,並沒有正室,何談「正室不能生育」?寶玉收襲人也和寶姐姐、林妹妹能不能生育沒什麼關係。妾只是正室之下的一個等級而已,並不是說一定要先娶妻後納妾。平民的老婆正式的有妻、妾兩等,此外還有像襲人、平兒這樣沒有正式名分的通房丫頭,一共是三個等級。君王的老婆就複雜得多了,周時天子有六夫人,諸侯三夫人,以下又有妃、嬪、媵、嬙等等許多等級,呂雉以後正室改稱皇后,再以後的王朝又發明出貴妃、昭儀乃至於「答應」等等許多稱謂,但不管哪一代,君王的老婆少說都有六七等。決定等級的是出身,而不是什麼先來後到,所以妻或皇后並不一定是元配,而且不但皇帝可以改封皇后,平民理論上只要拜過祖宗也一樣可以調整妻妾的次序。

「正室不能生育」我懷疑是來自西洋人的說法,印象里《舊約·創世紀》裏有一個故事,大概是說猶太人的某個老祖宗,大老婆不能生育,所以大老婆就讓老公納了自己的陪房丫頭做妾,才繁衍出了後來的以色列民族。

說到這裏,建議把其他民族納妾的情況也寫一下,猶太人顯然是有妾的,基督教不准納妾,伊斯蘭教四個妻是平等的,其他民族不知道還有沒有納妾的? --漢廣 15:36 2006年8月21日 (UTC)


以上種種討論混淆了正統法律地位上的「妾室」以及「侍妾」、「侍婢」、「通房」、以及大家俗稱的「小老婆」、「二奶」等等概念之間的區別。從宋至清,納妾是有法律規定的,必須在極嚴格的條件下(無後、一定年齡),並且不允許妾被當做妻室一般,妾室的地位實際是代孕奴婢,因為生子,可以在主人家裏被奉養終身(也有被發賣的),其本質還是奴僕,職責是代孕。侍妾、侍婢、通房等,皆是古代的奴僕階層:侍妾的主要職責是為主人乃至主人的客人提供性服務(至今印度北部諸邦的大家族仍然有這樣的女性奴僕,中文意同「家妓」或類似稱呼);侍婢主要負責日常侍奉主人、不排除會受到主人的性要求和騷擾(此類並非專職,一般若與主人有染的侍婢,會遭到苛責,視同其他失貞女子;而與侍婢有染的主人,也會被士林所不齒,認為德行不端);通房的主要職責即為男主人婚前、及婚後提供性服務,除此之外與其他侍婢無異。然而明清社會後期,均有「禮崩樂壞」、社會秩序崩潰的狀況,於是法律得不到實行,而民間多有買賣女奴為性奴隸的現象,還有重婚、購置外宅蓄養外室的狀況;如同現代的「包二奶」現象。然而這些類型全都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正式配偶;例如,殺妻犯殺人罪;然而打死奴婢(「妾室」、「侍妾」、「侍婢」、「通房」)則只判濫用私刑。區別在於妻室乃是正式配偶,法律上當做人來處理;而「妾室」、「侍妾」、「侍婢」、「通房」本質是奴僕,全憑契約關係。以上某所言「習慣法婚姻」,於此不然,因為自唐以來,有《唐律》明文立法,則中國古代實際類似西方的「大陸法體系」,即依照國家制定的律法來處理法務糾紛,而非傳統的不成文法。之所以「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也都不同程度的承認這種習慣法婚姻」,是因為有「民不舉、官不究」這樣的執法痼疾,於今天美國也實行一夫一妻制,然而如「末世聖徒」等等邪教之流,仍然可以在自己的農莊上維持一夫十幾妻乃至幾十妻的罪行,難道能說美國是一夫多妻制的國家嗎?「末世聖徒」們還宣揚娶十幾歲的女孩兒,最低有懷孕記錄的孩子只有十一歲,難道能因此說美國是「童婚制」國家嗎?民國時期法制混亂,社會制度混亂,世家大族、豪門軍閥皆犯法,國不能制而已,並不能夠拿來證明「妾室作為一夫多妻制度在中國是得到認可的」這樣一個論點。

再講「平民的老婆正式的有妻、妾兩等,寶玉收襲人」、「呂雉以後正室改稱皇后,再以後的王朝又發明出貴妃、昭儀乃至於「答應」等等許多稱謂,但不管哪一代,君王的老婆少說都有六七等。」等論據。漢以前,實為一夫多妻制,因為夫人、妻、妾之間有等級差異,卻沒有主從關係,實質為平等的配偶。而自呂雉以後,皇帝的正室稱為「皇后」,以至於西漢諸姬、東漢諸貴人、後世之昭儀、妃等,皆為皇帝之妾,這些有明確規定。魏晉之際,世家大族勢力勝過國法,因此廣納侍妾生子,以擴大家族,此時並沒有明確規定「納妾」相關限制,然而妾室自漢以降,皆為奴僕之流,可以轉贈他人,甚為風雅,其實質仍然只是一種專屬性奴婢。所謂「寶玉收襲人」,其實質是襲人的奴婢工作增添了為寶玉提供性服務這樣一項,襲人的身份沒有改變,仍然是寶玉家族的奴婢、附寶玉專屬的性奴婢。如此亦稱「多妻」或「多妾」,則犯罪分子在地下室監禁五女為性奴,難道能說此犯罪分子「娶五妻」、「娶一妻納四妾」嗎?

「正室不能生育」並非來自西洋,乃是明律、清律明文規定,只是後世執法不嚴罷了。《舊約·創世紀》裏的確說了,亞伯拉罕和妻子撒拉多年無子,撒拉就讓自己的侍女夏甲和丈夫生育,誕下了一子。這個傳說首先是古老;其次是並沒有列明是否「夏甲」身份有任何改變,以及權利受到任何保護,所以中亞是否有「納妾」制度還要兩說。

總體而言,法律允許的「納妾」和俗語所以為的「小妾」、「小老婆」,實則是兩回事,不可一概而論。否則今日「包二奶」、「炮友」,豈不是皆為配偶關係?望明晰Han Quedi留言2017年2月1日 (三) 17:51 (UTC)回覆

關於正室不能生育 編輯

  • 「正室不能生育」有時候也是關鍵條件。例如《明會典刑部律例》載「民年四十以無子者,方聽娶妾,違者笞四十。」
  • 聖經里不能生育而納妾的典故我給加上了。不過該妾生的兒子是阿拉伯民族的祖先。後來正室生了一個,繁衍出以色列民族。
  • 另外,《列王紀上》也載所羅門王「有妃七百,都是公主。還有嬪三百」,這顯然不是生育的問題了。

--李蕭劍 חי (對話) 2007年10月4日 (四) 01:45 (UTC)回覆


誰能給出毛澤東四個老婆的考證? 另外嚴格來說妾需要有法律定義,同居的應該不能算為妾。 --over_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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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7月7日 (六) 20:16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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