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hans:PL404.A/SI04001號導則解釋:存廢覆核申請事由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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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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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編輯- 一、根據《存廢覆核方針程序導則(PL404.A)》第4條第1款第1項提出的覆核申請,其事由分為共識闡釋和方針指引適用兩類:
- 以共識闡釋為事由的,應說明對原討論所應採取的闡釋、原闡釋的錯誤和新闡釋的合理性;且所提出的闡釋不得與現行方針指引直接牴觸。
- 以方針指引適用為事由的,應說明原適用方式的錯誤和新適用方式的合理性;且所提出的新適用方式必須有現行方針指引或其他已廣為接受的通行慣例支持,並不得與現行方針指引直接牴觸。
- 二、 事由既包含又共識闡釋和方針指引適用的,應同時符合上述所列要求。
- 三、 申請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應認為是《存廢覆核方針(PL404)》所稱的「僅由於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次以舊理由提案」。
理由
編輯一、確保申請具備基本的覆核價值有利於提升存廢覆核效率
- 存廢覆核程序是一項普遍程序而不是例外程序,理論上對於每一個存廢覆核、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都能申請覆核。在此情況下,無門檻且不進行價值評估地進行覆核,將擠占存廢覆核程序有限的社群資源,使得有價值和必要進行覆核的案件得不到充分的審視。
二、存廢覆核申請應與原存廢覆核、存廢討論或版本刪除建立聯繫
- 存廢覆核程序不是一個孤立的程序,而是針對先前已經完成的原存廢覆核、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開展覆核的程序。忽略先前已經完成的程序而逕行提出覆核理由,將會使得覆核程序僅僅只是平行且重複地執行了先前已經完成的程序。這種忽略既損害先前程序中的意見得到審視的權利,又損害了原覆核人、裁定人或執行人根據方針指引享有的自由裁量權,並有悖於覆核程序的目的。要求申請人結合先前已經完成的程序來闡述自己的申請理由,是避免僅為反對結果而提出覆核申請、確保申請理由具有覆核價值的關鍵措施。
三、申請理由不應與與現行方針指引直接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