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hans:PL404.A/SI04001號導則解釋:存廢覆核申請事由的解釋

本頁是User:KirkLU編制的《中文維基百科方針指引·實施導則集》的一部分(收錄在中文維基百科圖書檔案館方針指引資料庫),其本身僅具有論述地位;雖然其中的部分內容由於是對方針指引原文、原始共識或情況的轉載或轉述仍具有正式地位,但這種地位並不是本頁賦予的,而是對應的原文、原共識或其他原始情況本身所具備的。如管理員等在站務操作中適用本導則,則對本導則的適用,是方針指引原文、原始共識或情況和方針指引所賦予管理員的自由裁量權所綜合的結果。
摘要
有關導則:PL404.A - 存廢覆核方針程序導則
解釋日期:2022年9月5日
      力:有效

主文

編輯
一、根據《存廢覆核方針程序導則(PL404.A)》第4條第1款第1項提出的覆核申請,其事由分為共識闡釋和方針指引適用兩類:
  1. 以共識闡釋為事由的,應說明對原討論所應採取的闡釋、原闡釋的錯誤和新闡釋的合理性;且所提出的闡釋不得與現行方針指引直接牴觸。
  2. 以方針指引適用為事由的,應說明原適用方式的錯誤和新適用方式的合理性;且所提出的新適用方式必須有現行方針指引或其他已廣為接受的通行慣例支持,並不得與現行方針指引直接牴觸。
二、 事由既包含又共識闡釋和方針指引適用的,應同時符合上述所列要求。
三、 申請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的,應認為是《存廢覆核方針(PL404)》所稱的「僅由於反對存廢討論結果,而再次以舊理由提案」。

理由

編輯

一、確保申請具備基本的覆核價值有利於提升存廢覆核效率

存廢覆核程序是一項普遍程序而不是例外程序,理論上對於每一個存廢覆核、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都能申請覆核。在此情況下,無門檻且不進行價值評估地進行覆核,將擠占存廢覆核程序有限的社群資源,使得有價值和必要進行覆核的案件得不到充分的審視。

二、存廢覆核申請應與原存廢覆核、存廢討論或版本刪除建立聯繫

存廢覆核程序不是一個孤立的程序,而是針對先前已經完成的原存廢覆核、存廢討論、快速刪除或版本刪除開展覆核的程序。忽略先前已經完成的程序而逕行提出覆核理由,將會使得覆核程序僅僅只是平行且重複地執行了先前已經完成的程序。這種忽略既損害先前程序中的意見得到審視的權利,又損害了原覆核人、裁定人或執行人根據方針指引享有的自由裁量權,並有悖於覆核程序的目的。要求申請人結合先前已經完成的程序來闡述自己的申請理由,是避免僅為反對結果而提出覆核申請、確保申請理由具有覆核價值的關鍵措施。

三、申請理由不應與與現行方針指引直接牴觸

與現行方針指引直接牴觸的申請理由難以成立並得到執行,因而也不具有覆核的價值。存廢覆核程序不是討論現行方針指引修改的合適程序,對不合理的現行方針指引進行修改的提案應在互助客棧得到討論。申請理由若運用了《忽略所有規則(PL003)》,則可以認為是本條的一個例外,但仍應就具體原因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