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目存在以下问题,请协助 改善本条目或在 讨论页针对议题发表看法。
此条目需要 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2年7月8日) 请邀请适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更多的细节与详情请参见讨论页。 |
|
公允价值在实务的财产处理上,指买卖的双方对于交易的各事项有充分的认知共识,并达成交之意愿所定的价格;在法律层面则是符合“诚信原则”之交易准则。
- 双方对交易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有成交意愿,在正常交易下据以达成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之金额。[1]
- 公允价值分别依其财务报导目的及法律事务分别定义为:
- 就财务报导目的而言,系指双方对交易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有成交意愿,在正常交易下据以达成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之金额;
- 就法律事务而言,公允价值应根据相关法令或判例予以定义[2]。
- 3. 评价者于进行评价标的之公允价值衡量时,需先了解评价标的之现况、地点、使用状况及出售等属性,尚可合理评价标的之价值。另公允价值就使用者而言,了解公允价值之意涵,可增进交易双方之交易基础外,亦可提升市场中之交易效率[3]。
- ^ 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之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27号
- ^ 评价准则公报第4号(草案)
- ^ 淺談公平價值. [2011-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