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希简(?年—?年),字以顺。四川承宣布政使司成都府汉州(今四川德阳市广汉市)人,明朝政治人物。
嘉靖四年(1525年)乙酉乡试举人[1]。
嘉靖五年(1526年)丙戌科第三甲第二十名同进士出身。授行人司行人。
八年(1529年)四月,擢授工科给事中。五个月内两次因直言获罪,声名大噪。随后贬为县丞,历官扬州府同知,终官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南安府知府[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