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教授,官名。清代各行政府置。掌官学教育事。《清史稿·职官志》:“儒学:府教授,正七品训导从八品州学正,正八品;训导、县教谕,正八品;训导俱各1人。教授、学正、教谕,掌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勤惰,评品行优劣,以听于学政,训导佐之。”[1]

宋代以前教授诸生员者官名为“博士”,自宋始,以教授为官称,于各王府、各路、各府、州皆置,为提督学事司下督理学政之职。清代于各府、直隶厅设教授,职掌教育在学之土,考察在学生员学习、品德之优劣;并管理文庙内之祭器、乐器及学宫之书籍等事。清代全国共设府儒学教授190人,官秩正七品,除顺天府设有满缺一人外,余皆为汉缺,例以州学正、县教谕升任。[2]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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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俊良撰.中国历代国家管理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06月第1版.第508页
  2. ^ 李鹏年 刘子扬 陈锵仪编著.清代六部成语词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08月第1版.第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