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绝育(德语:Zwanghafte Sterilisation;英语:Compulsory sterilization)是国家或地方政府透过立法强制某些类型的人结扎、绝育。通常是出于所谓“优生学考量”,也有“为了社会经济与福祉”,避免某些“低/无价值的”或“低/无生产力的”人类繁衍后代,以便提高(未来)整体国民的健康素质与社会经济力。

曾被列入强制绝育的对象各地不一,例如:某些遗传病病患(天生智障、精神分裂症、躁郁精神病、遗传性癫痫、遗传性杭丁顿舞蹈症、遗传性眼盲或耳聋、严重的遗传性身体缺陷以及严重酗酒者),精神病患,穷人,犯人,妓女。

强制绝育政策并不是德国纳粹发明的,虽然是纳粹时期大量、系统化地执行优生政策,最后演变成屠杀残障、精神病、和遗传病患而震惊世界。

从更宽广的历史脉络来看优生学在当时流行的社会原因:

  • 优生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流行,因为生物学医学公共卫生等等方面的进步,人类掌握了控制后代生物品质的技术,也普遍认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优秀人种、汰弱留强观念。随之而来,当时不管在政界、学界或民间,许多人将优生视为理所当然,是科学与进步的观念。
  • 此外,各国在国力上争雄,在海外争夺殖民地和出口市场,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也演变到白热化阶段。各国无不想方设法追求国民生产力的提高,而生产力的根本--以当时的理解--从健康优良的新生儿开始。

历史上曾经实施过强制绝育的国家或地方有:中国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德国瑞士丹麦瑞典挪威芬兰立陶宛冰岛日本[1]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美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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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20世纪上半的绝大部分州都出台绝育法,第一个是印地安那州(1907),执行最多的是加州
  • 到1933年已经有30个州通过强制绝育法案,此外当时共有41州(当时美国共48州)禁止精神病患结婚,同样出于优生考量。
  • 到1940年美国共依强制绝育法案执行了近36,000人,1960年累积到64,000人。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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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时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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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的绝育政策并不是纳粹发明的,虽然是纳粹时期通过了第一个强制绝育法案并大量、系统化地执行而震惊世界。
  • 1923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图林根邦议会就曾向帝国政府提议过绝育法案,其内容大部分是让人民自愿选择(尽管政府方面会挑选对象、大力说服),但对于未成年人只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就可以强制执行;1924-1926年间,萨克森邦也向帝国政府提过数次类似的绝育法案;以上提案都被当时的帝国政府拒绝。
  • 1928年之前,帝国议会关于优生法案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犯罪人的自愿绝育;尤其是惯犯(德语:Gewohnheitsverbrecher),依当时刑法他们会被判无限期的保安监禁德语Sicherungsverwahrung,直到犯罪恶习改正为止,但若自愿接受绝育手术,则作为对价可以立即释放;这法案没有通过。
  • 一直到1933年初威玛共和结束、纳粹掌权之前,数次绝育法案的提案都因帝国议会的小党林立、效率无彰而无法通过。

纳粹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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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3月24日,德意志帝国议会(在纳粹党的操作下)通过了俗称的“授权法案”,冻结了威玛宪法关于国家权力分立以及基本人权的规定,授权内阁得不经国会自行立法,以此彻底解决了威玛共和的帝国议会小党林立、效率低落的问题--换来了一个极权国家--。

于是纳粹政府很快在1933年7月14日通过了《遗传病后代预防法德语Gesetz zur Verhütung erbkranken Nachwuchses》,并于25日公布,1934年1月1日生效。[1]到1945年3月止,共有40万人依此法律被强制绝育,相当于当时德国生育年纪人口的1%。

二战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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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之后,上述的《遗传病后代预防法》并未被占领德国的联军废止,也未立即被1949年成立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废止,而是一直适用到1974年;这之间还有一些法规命令以此法为母法而制订。

1988年,西德国会宣告此法是纳粹恶法,不过并未给予强制绝育的被害人如同其他纳粹受害者一样有向政府求偿的权利。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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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日本曾通过母体保护法,规定可对残疾人强行绝育。但是,由于相关条文触犯人权,于1996年该法修正时被废止。

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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