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法则
自白法则系指被告之自白非出于其自由意志,则不得采为证据之原则,为刑事诉讼法上关于证据的重要原则。假如被告系因强暴、胁迫、利诱、诈欺或其他不正当之手法而吐露犯罪事实,导致的结果就是这项证据无法作为认定被告犯罪的基础。
源由
编辑禁止各种不正方法所取得的被告自白作为证据,其立论基础包括:
- 虚伪排除说: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倘以不正方法所取得之自白,其必然具有虚伪的程度,例如被告“屈打成招”,其承认犯罪乃是因为被刑求逼供所致,其所承认的犯罪未必是事实,被告是因害怕被打而撒谎的可能性颇高,故其自白不具有真实性,不应作为证据。
- 人权拥护说: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于保障人权,尤其是被告所享有之缄默权,故只要取得自白之方法有违于被告的自由意志,均视为对人权之侵害,无论自白内容是否与真实相符,一律不予采用。
- 违法排除说: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于担保取得自白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因为发现真实并非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故借由禁止使用不正方法所取得自白作为证据,促使犯罪侦查机关践行正当法律程序。
相关条目
编辑这是一篇与法律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