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诉讼程序中,除判决和裁决外,另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调解过程是由认可调解员,以中立人士身份,协助争议双方了解争议的焦点,探讨双方的利益和需要,寻求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并协助草拟协议书。双方如达成协议,于协议书上签署作实,而该协议书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过程是由双方自愿参与,过程亦是绝对保密。

调解专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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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及国际著名调解组织包括以下专业团体:

台湾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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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的调解,分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调解地点在法院。
行政调解的规定则散落在各个法规,如<劳资争议处理法><消费者保护法>,没有统一的法典,但有共通性的规定<乡镇市调解条例>,调解地点在各个行政机关。

调解和调处的英文翻译,均为mediation,程序也类似,均在行政机关签立调解书,然后送法院核定,经法院核定后,有与确定判决同一效力,或至少有执行力。

行政调解,为基于纷争当事人之合意,由行政机关介入调停纷争之解决的行政介入形式。行政调处,亦属行政机关介入调停纷争之解决的行政介入形式,往往被规定为诉讼之先行程序,或调处不成立者,行政机关得采取后续措施。关于调处和调解并无统一定义,而意义核心相同,各法规在用语上难免任意使用。
引自<<裁判外纷争解决机制在行政法领域之适用>><公务人员保障法上调处制度之检讨>作者:张桐锐,主编:刘建宏,日期2016年11月初版一刷。

由于台湾的调解,最后都要进入法院司法审查,所以并不是完全的诉讼外纷争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简称ADR)。
参考:https://www.law.cornell.edu/wex/alternative_dispute_resolution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Defini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refers to any method of resolving disputes without litigation. ADR regroups all processes and techniques of conflict resolution that occur outside of any governmental authority. The most famous ADR methods are the following: mediation, arbitration, conciliation, negotiation, and transaction.
依Cornell Law School的定义,ADR不止不能诉讼(litigation),甚至应该置外于公权力(governmental authority)。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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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乡镇市以外的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