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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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制(英语:tetracameralism),指一个议会由四个议院组成的议会制度,与现时常见的一院制与两院制相比,三院制与四院制等多院制十分罕见。
历史
编辑中世纪时的斯堪地纳维亚议会(Riksdag of the Estates),就有四个议院,分别由灵(教士)、俗(贵族)、国(国人,城市市民)、野(野人,乡村的农民)四界组成。瑞典国会和芬兰国会维持四院制的时间最长,四个议院是各自独立运作的。
瑞典国会维持四院制直到1866年,随后改为两院制,并在1970年进一步改为一院制。
法国历史中也曾有过四院制议会。1800年,通过雾月政变上台的拿破仑一世制定“共和八年宪法”,规定立法权分属参政院[原创研究?]、保民院、立法院、元老院四院,但是四院形同虚设,一切都由第一执政,即拿破仑一世说了算[1]。
参考文献
编辑- ^ 傅东辉. 试论拿破仑时代的参政院. 法国研究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大学法国问题研究所). 1985-04-02, 3 (1): 98–104. CN 42-1087/D. ISSN 1002-088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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