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检控[1]Malicious prosecution、恶意控告),亦作恶意起诉[2],是英美普通法系的一种蓄意侵权行为英语intentional tort,专指检方故意以不合法理的方式起诉被告,以致司法资源遭浪费。 它与侵权法滥用司法程序类似,包含以下三个元素[1][2]

  1. 是否故意及带有恶意去进行(或唆使进行)民事刑事诉讼
  2. 是否具有合理理据支持,
  3. 而起诉结果是否因为对被诉一方有利。

起诉是否“恶意”,法官可从被告的起诉动机去决定,例如:是否属于“报复性检控”[2]。 在其他司法体系或其他场合,“恶意起诉”跟“滥用司法程序”有所区别:有些场合可能分别专指刑事及民事上的用途;但其他场合亦有可能指透过司法程序进行“非法”又或“不必要”的诉讼。具体定义要视乎场合而定。

主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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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eldon Appel Co. v. Albert & Oliker, 47 Cal. 3d 863, 873 (1989).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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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張天佑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處長及另二人 - [2009] HKCU 1965. 2009-12-18 [2013-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2) (中文(繁体)). 
  2. ^ 2.0 2.1 2.2 東方巨龍案被告反控投資者「惡意起訴」. 星岛日报美东版. 2011-05-01 [2013-03-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2) (中文(繁体)). 

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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