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檢控[1]Malicious prosecution、惡意控告),亦作惡意起訴[2],是英美普通法系的一種蓄意侵權行為英語intentional tort,專指檢方故意以不合法理的方式起訴被告,以致司法資源遭浪費。 它與侵權法濫用司法程序類似,包含以下三個元素[1][2]

  1. 是否故意及帶有惡意去進行(或唆使進行)民事刑事訴訟
  2. 是否具有合理理據支持,
  3. 而起訴結果是否因為對被訴一方有利。

起訴是否「惡意」,法官可從被告的起訴動機去決定,例如:是否屬於「報復性檢控」[2]。 在其他司法體系或其他場合,「惡意起訴」跟「濫用司法程序」有所區別:有些場合可能分別專指刑事及民事上的用途;但其他場合亦有可能指透過司法程序進行「非法」又或「不必要」的訴訟。具體定義要視乎場合而定。

主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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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eldon Appel Co. v. Albert & Oliker, 47 Cal. 3d 863, 873 (198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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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張天佑 及 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務處處長及另二人 - [2009] HKCU 1965. 2009-12-18 [2013-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2) (中文(繁體)). 
  2. ^ 2.0 2.1 2.2 東方巨龍案被告反控投資者「惡意起訴」. 星島日報美東版. 2011-05-01 [2013-03-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2) (中文(繁體)).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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