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 (明朝)
林俊(1452年—1527年),字待用,号见素,晚号云庄,福建承宣布政使司兴化府莆田县(今福建省莆田市)人。明朝政治人物,成化戊戌进士,历仕四朝,官至刑部尚书。
林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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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子太保刑部尚书 | |
籍贯 | 福建承宣布政使司兴化府莆田县 |
字号 | 字待用,号见素 |
谥号 | 贞肃 |
出生 | 景泰三年(1452年) 福建莆田县 |
逝世 | 嘉靖六年(1527年)四月初六日 福建莆田县 |
亲属 | 林达(子)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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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编辑成化年间
编辑成化十四年(1478年)进士,授刑部主事,进员外郎。其为人秉性耿直,不随俗浮湛。其负责事情大多涉及权贵,曾经上疏请求斩妖僧继晓,并治罪梁芳。宪宗大怒,命下诏狱。因后军都督府经历张黻论救,也一并被捕。经太监怀恩力救,林俊贬云南姚州判官,张黻贬师宗州知州。当时朝廷言路堵塞,两人名震京师。
不久,正月星变,宪宗感悟,恢复林俊官职,改为南京刑部员外郎。[1]
弘治年间
编辑弘治元年(1488年),因举荐升任云南副使,[2]任内拆除鹤庆玄化寺等淫祀,并修建学堂。升按察使。弘治五年(1592年),调任湖广按察使,曾经上疏称陈时政得失。请求减少德安、安陆建王府及增修吉府的费用,不被批准。[3]弘治九年(1496年),引病归乡,久之举荐起为广东右布政使,不拜。此后再起为南京右佥都御史,总督操江。弘治十四年(1501年),再次上疏请求减免建造并远离奸臣等,此外还举荐侍郎谢铎,少卿储巏、杨廉,致仕副使曹时中等人。在江西时期,多次抑制宁王朱宸濠贪暴。因母丧丁忧回乡。[4]
正德年间
编辑明武宗即位后,言官交相举荐,朝廷内的江西人合疏乞求召还林俊。起为右副都御史,再抚江西,因父丧丁忧去官。正德四年(1509年)服阙,任四川巡抚,平定眉州人刘烈叛乱。因功晋升为右都御史[5]。因得罪朝廷权贵致仕[6]。
嘉靖年间
编辑明世宗即位后,起用为工部尚书,改刑部尚书。在任期间屡次印疾请辞,世宗均不予批准[7]。在刑部尚书期间,斩杀大量武宗时期权贵奸党[8]。加太子太保。大礼议中,他与杨廷和一同反对世宗立生父为皇考。次年,以病致仕。嘉靖六年(1527年)四月初六,夜二鼓卒于家。享年七十六。入祀莆田乡贤祠。[9]。
《明伦大典》修成后,追论其罪,被削官。林俊为历仕四朝,抗辞敢谏,最终因大礼议而去职,始终坚持为臣之大节。庆隆初年,恢复官职,赠少保,谥贞肃。[10]著有《西征集》、《见素文集》二十八卷、《奏疏》七卷、《见素续集》十二卷。
延伸阅读
编辑[编]
- 《国朝献征录·卷之四十五》,出自焦竑《国朝献征录》
- 《明史卷一百九十四》,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编辑-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林俊,字待用,莆田人。成化十四年进士。除刑部主事,进员外郎。性侃直,不随俗浮湛。事涉权贵,尚书林聪辄属俊治之。上疏请斩妖僧继晓并罪中贵梁芳,帝大怒,下诏狱考讯。后府经历张黻救之,并下狱。太监怀恩力救,俊得谪姚州判官,黻师宗知州。时言路久塞,两人直声震都下,为之语曰:“御史在刑曹,黄门出后府。”寻以正月朔星变,帝感悟,复俊官,改南京。
- ^ 《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卷之十》:弘治元年闰正月丙子 升致仕浙江道监察御史强珍、南京刑部员外郎林俊、广西按察司佥事萧苍,俱为按察司副使:珍,山东;俊、苍,云南。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弘治元年用荐擢云南副使。鹤庆玄化寺称有活佛,岁时集士女万人,争以金涂其面。 俊命焚之,得金悉以偿民逋。又毁淫祠三百六十区,皆撤其材修学宫。干崖土舍刀怕愈欲 夺从子宣抚官,劫其印数年。俊檄谕之,遂归印。进按察使。五年调湖广。以雨雪灾异上 疏陈时政得失。又言德安、安陆建王府及增修吉府,工役浩繁,财费钜万,民不堪命。乞循 宁、襄、德府故事,一切省俭,勿用琉璃及白石雕阑,请著为例。不从。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九年引疾,不待报径归。久之,荐起广东右布政使,不拜。起南京右佥都御史,督操江。十四年正月朔,陕西、山西地震水涌。疏述古宫闱、外戚、内侍、柄臣之祸,乞罢斋醮,减织造,清役占,汰员,止工作,省供应,节赏赐,戒逸欲,远佞幸,亲贤人。又请豫教皇储,因荐侍郎谢铎,少卿储瓘、杨廉,致仕副使曹时中,处士刘闵堪辅导。报闻。已,屡疏乞休,荐时中自代。不许。江西新昌民王武为盗,巡抚韩邦问不能靖,命俊巡视。身入武 巢,武请自效,悉擒贼党。诏即以俊代邦问,俊引朱熹代唐仲友、包拯代宋祁事,力辞。不允。乃更定要约,庶务一新。王府征岁禄,率倍取于民,以俊言大减省。宁王宸濠贪暴,俊 屡裁抑之。王请易琉璃瓦,费二万。俊言宜如旧,毋涉叔段京鄙之求,吴王几杖之赐。王怒,伺其过,无所得。会俊以圣节按部,遂劾奏之,停俸三月。寻以母忧归。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3):武宗即位,言官交荐,江西人在朝者合疏乞还俊。乃进右副都御史,再抚江西,遭父忧不果。正德四年起抚四川。眉州人刘烈倡乱,败而逃,诸不逞假其名剽掠。俊绘形捕,莫能得。会保宁贼蓝廷瑞、鄢本恕、廖惠等继起,势益张,转寇巴州。猝遇之华垄,单舆抵 其营,譬晓利害,贼罗拜约降。淫雨失期,复叛去,攻陷通江。俊击败之龙滩河,遣知府张敏等追败之门镇子,遂擒廖惠。而廷瑞奔陕西西乡,越汉中三十六盘,至大巴山。官军追 及,复大破之。遂移师击泸州贼曹甫,且遣人招谕。甫佯听令,使弟琯劫如故。指挥李荫 斩琯首,贼遂移江津,分七营,将攻重庆。俊发酉阳、播州土兵助荫,以元日掩破其四营。 贼遁入民家,焚之尽毙。乘胜捣老营,指挥汪洋等中伏死。荫复进,去贼十五里。甫以数十 骑出,遇荫兵,败走。官军乘胜进围之,俘及焚死者二千有奇。已,本恕、廷瑞为永顺土舍 彭世麟所擒。俊论功进右都御史。甫党方四亡命思南,复攻南川、綦江,以窥泸州。俊益发土兵,令副使何珊、李钺等败之去。捷闻,玺书奖励。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俊在军,与总督洪锺议多左。中贵子弟欲冒从军功,辄禁止。御史俞缁走避贼,而佥 事吴景战殁。缁惭,欲委罪俊,遂劾俊累报首功,贼终不灭,加凿井毁寺,逐僧徒,迫为贼。 于是俊前后被切责。比方四败,贼且尽,俊辞加秩及赏,乞以旧职归田。诏不许辞秩,听其致仕。言官交请留,不报。俊归,士民号哭追送。时正德六年十一月也。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世宗即位,起工部尚书,改刑部。在道数引疾,不许。因请帝亲近儒臣,正其心以出号令,用浑朴为天下先,初诏所革,无迁就以废公议。既抵京师,会暑月经筵辍讲,举祖宗勤 学故事以谏。俊时年已七十,寓止朝房,示无久居意。数为帝言亲大臣,勤圣学,辨异端,节财用。朝有大政,必侃侃陈论,中外想望其风采。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中官葛景等奸利事觉,为言官所纠,诏下司礼监察讯。俊言内臣犯法,法司不得讯,是宫府异体也,乞下法司公讯,以昭平明之治。都督刘晖下狱,俊当以交结朋党律,言与许泰同罪,请斩以谢天下。廖鹏、廖铠、齐佐、王𤩽论死,屡诏缓刑,俊乞亟行诛。又劾谷大用占民田万余顷。皆不听。中官崔文家人李阳凤索匠师宋钰贿不获,嗾文杖之几死,下刑 部治未决,而中旨移镇抚司。俊留不遣,力争不纳。明日又奏,帝怒责陈状。俊言:“祖宗以刑狱付法司,以缉获奸盗付镇抚。讯鞫既得,犹必付法司拟罪。未有夺取未定之囚,反 付推问者。文先朝漏奸,罪不容诛,兹复干内降。臣不忍朝廷百五十年纪纲,为此辈坏乱。” 帝惮其言直,乃不问。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俊以耆德起田间,持正不避嫌,既屡见格,遂乞致仕。诏加太子太保,给驿赐隶廪如制。俊数争“大礼”,与杨廷和合。尝上言推尊所生有不容已之情,有不可易之礼,因辑尧、舜至宋理宗事凡十条,以上。及“大礼”议定,得罪者或杖死。四年秋,俊从病中上书言:“古者鞭扑之刑,辱之而已,非欲糜烂其体肤而致之死也,又非所以加于士大夫也。成化时,臣及见廷杖二三臣,率容厚棉底衣,重毡叠裹,然且沉卧,久乃得痊。正德朝,逆瑾窃权,始令去衣,致末年多杖死。臣又见成化、弘治时,惟叛逆、妖言、劫盗下诏狱,始命打问,他犯 但言送问而已。今一概打问,亦非故事。自去岁旧臣斥逐殆尽,朝署为空。乞圣明留念,既去者礼致,未去者慰留。硕德重望如罗钦顺、王守仁、吕柟、鲁铎辈,宜列置左右。臣衰病待尽,无复他望,敢效古人遗表之意,敬布犬马之心。”帝但下所司而已。又明年,疾革,复上书请懋学隆孝,任贤纳谏,保躬导和,且预辞身后恤典,遂卒。年七十六。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194):后一年,明伦大典成,追论俊附和廷和,削其官,其子达以士礼葬之。俊历事四朝,抗辞敢谏,以礼进退,始终一节。隆庆初,复官,赠少保,谥贞肃。
相关条目
编辑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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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𬭼 |
明朝工部尚书 1521年-1522年 |
继任: 陶琰 |
前任: 张子麟 |
明朝刑部尚书 1522年-1523年 |
继任: 金献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