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法中国古代官职之一,在清朝,此官职为一宗教性官职,品等从六品。该官职主要从事宣扬道教事宜,配置于道录司,设有左右演法两名。位阶官等职务皆沿袭自明朝。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该官职废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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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文良:《中国官制史》,1993年,台北:文津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