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登戊戌科进士,任江西临川县知县,有惠政。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擢升浙江金华府同知,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再升南京应天府治中。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袁世振在淮南、扬州一带推行了纲盐法,取代原来的开中法。魏党诬陷袁世振纵子通贿,由两淮盐商代为缴纳赃款,削职还乡。[1]崇祯二年(1629年)户部尚书毕自严举荐袁世振,但因贪污前科为思宗所否决,[2]崇祯三年,礼部左侍郎徐光启说:“官猛行五分之一,而私盐居五分之四矣。”崇祯四年(1631年),毕自严再提此事,终为朝廷同意,委为扬州海防副使,兼理盐法,惜未到任而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