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登戊戌科進士,任江西臨川縣知縣,有惠政。萬曆三十四年(1606年)擢升浙江金華府同知,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再升南京應天府治中。萬曆四十五年(1617年)袁世振在淮南、揚州一帶推行了綱鹽法,取代原來的開中法。魏黨誣陷袁世振縱子通賄,由兩淮鹽商代為繳納贓款,削職還鄉。[1]崇禎二年(1629年)戶部尚書畢自嚴舉薦袁世振,但因貪污前科為思宗所否決,[2]崇禎三年,禮部左侍郎徐光啟說:“官猛行五分之一,而私鹽居五分之四矣。”崇禎四年(1631年),畢自嚴再提此事,終為朝廷同意,委為揚州海防副使,兼理鹽法,惜未到任而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