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澳门华榕大厦纵火案
澳门华榕大厦纵火案发生于2004年10月12日凌晨,为一宗造成1死3伤的家庭伦常惨剧,也是继澳门永亨总行(现称华侨银行中心)大火后另一宗消防失误事故。
日期 | 2004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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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凌晨4时许(UTC+8) |
地点 | 澳门 |
起因 | 纵火 |
死亡 | 1人 |
受伤 | 3人 |
案中的男户主在赌场输掉约600万澳门元后返回位于葡京酒店对面的华榕大厦寓所,后与妻子发生争执,接着更用菜刀斩死其妻子,并将寓所的大门反锁,在住所内纵火烧屋,企图将同屋亲戚一并烧死。其后消防队到场救援,但期间云梯车发生故障,以致屋内其中两名男女需利用床单爬窗逃生。最后消防员破门入屋,连同在场警员把凶徒制服,并救出屋内所有人。
事后司警在房间发现一具烧焦女尸,并证实是被斩死的女户主。而案中的男户主亦被司警拘捕,他最终在2005年9月27日被法院判处29年徒刑(其后经上诉改判24年徒刑)。
案发经过
编辑事发前
编辑早在事发之前的一天(10月11日),大厦发生怀疑有单位泄漏石油气的事件,有住户到管理处投诉,但大厦管理员以“处理事件会令其撰写麻烦报告”为由不予受理,引致其住户不满,于是直接报警而惊动消防队到场,到场后并未发现有任何异样,但发现大厦的大部分消防设备已被移走,遂通知管理员转达管理公司,要求管理公司跟进事件。最终大厦管理员得对事件撰写“麻烦报告”。[参1]
而案中的湖南长沙籍犯人陈坚在当晚到赌场“搏杀”,结果输掉约澳门币六百万元。
杀妻放火
编辑2004年10月12日凌晨4时许,陈坚返回华榕大厦7楼的寓所,入屋后显得精神失常,与其妻子黄淑君发生口角。在争执中,陈把妻子推入睡房内,以菜刀乱斩其妻子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其妻子身中20多刀后不支倒地死亡。期间惊动了同居的亲人,而陈手持菜刀逼他们返回自己房间,并不许报警,表示会放石油气引起爆炸而同归于尽。
随后陈坚在女死者倒卧的睡房内淋上易燃液体,并点火焚烧,又用大量报纸在厨房内纵火,并将一个石油气罐放置于点燃的报纸堆上,企图制造爆炸。其后火势迅速蔓延,浓烟从女户主的睡房露台喷出,涌向大厦高层其他单位。
误报案发地点
编辑期间在房内的泰籍女佣以手提电话报警求助,称发生血案。但由于佣工对现场所在位置并不熟悉,报警时把事发现场殷皇子大马路说成是亚美打利庇卢大马路,并指是在一间火锅店附近的大厦。结果使警员在火船头街与十六浦一带寻找事发地点,但未有发现。[注1]
及后警方再收到第二次的报案电话,并根据报案内容到殷皇子大马路与约翰四世大马路一带调查。约20分钟后,终于确定位置是在殷皇子大马路华榕大厦7楼。
入屋救人
编辑随后多名治安警察局警员、司警探员和消防员先后抵达现场,协助疏散现场上面多个住户,并持盾牌上楼与陈坚对峙。陈坚在单位内拒绝开门,并称已经放火;陈坚稍后在露台向殷皇子大马路投掷多张港币1000圆钞票。现场随后更传出烧焦气味,消防员即时到场爆门,把铁闸爆开和把木门破洞后,发现陈坚在单位客厅挥舞菜刀,并利用矮柜顶住木门,阻止消防员入屋。20分钟后,消防员成功爆开木门,由于当时单位内满布浓烟,期间女佣手抱陈坚的8岁养女,连同女户主胞妹首先从木门逃出单位,而陈坚在浓烟掩护下企图逃离现场,但被在场消防员及司警探员当场制服。
期间现场火势非常猛烈,女死者房间由浓烟烧出明火,而女死者胞弟及其朋友当时正在起火房间隔壁的客房内。消防队在大厦外架设云梯车准备救援,但云梯车却发生故障,屋内两人情急之下利用床单捆绑于窗框上,由7楼爬出大厦外墙,再沿墙外冷气机及喉管跳落4楼平台,仅手部受轻伤。而在场围观的游客和赌客亦有见及此向在场消防员喝倒采。
随后消防局派出烟帽队进入现场单位灌救。由于在场云梯车失灵,消防员不能即时由外墙接近起火单位,其后消防局再派出另一辆云梯车到场。火势在消防员破门入内后10分钟受到控制。而案发时有9名住客往天台逃生。
调查
编辑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早上分别派员到场调查。现场单位被严重焚毁,消防员在一间睡房内发现一具烧焦尸体。死者被烧至难以辨认,但初步证实为单位女户主黄淑君,警方在她的身上发现超过20处明显刀伤。其遗体被送往山顶医院殓房,剖验后再进一步确定死因及身份。
治安警事后亦带同陈坚返回现场重组案情,并搜集证物,调查逾5个小时后离开。而陈坚被警方落案控以谋杀及纵火等至少两项罪名,并即时被送往检察院审理。
对事件的批评
编辑案件惹来坊间强烈批评,指救人过程中云梯竟然出现故障,使被困人士需自行从窗户跳下逃生。而澳门消防局于同日早上召开记者会对事件向公众交待,但发言人表示是因为当时楼底的街灯[注2]和当铺霓虹灯箱发出的光线,使消防员不能看清火警现场的实际位置,才导致救人和救火上的困难,而有关故障的云梯车正在维修。消防局发表的如此解释,被普遍认为消防局是在推卸责任[参3]。
判刑
编辑最后陈坚被控以1项杀妻、5项企图谋杀、1项放火烧屋及4项胁迫的罪名而遭到起诉。2005年9月27日,法院裁定陈坚全部罪名成立,合计判监57年,但由于澳门法律规定最高刑期只有30年,因此判处陈坚监禁29年(其后经上诉改判监禁24年),另赔偿死者家属澳门币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