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處分為一次履行後法律效力即為終結的行政處分,而此類型處分的效力也僅限於當次行為,如欲對於相同行為為行政處分,則須再為一次行政處分。[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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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頁1,《法律百科全書III行政法》-一次處分,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978-957-41-5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