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姓十家
唐朝士族
概述
編輯七姓十家分別是隴西李氏李寶的六子,太原王氏王瓊的四子,滎陽鄭氏鄭溫的三子,范陽盧氏盧度世的四子、盧輔的六子、盧溥不知幾子,清河崔氏崔宗伯的二子、崔元孫的二子,博陵崔氏崔懿的八子,趙郡李氏李楷的四子[1][2][3][4][5][6][7][8][9],共士望四十四人[10]。
高宗時宰相李義府門第寒微,曾和山東士族攀婚,被拒絕,因此懷恨在心,上告高宗,慫恿高宗下詔,禁止七姓十家自以為婚姻。為鞏固關隴統治集團,唐高宗下令,此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婚)」,但這實際上沒有達到效果,「男女皆潛相聘娶,天子不能禁」。後來武則天又利用科舉扶植山東士族勢力而抑制關隴集團。
四十四子
編輯隴西李氏李寶之六子
編輯太原王氏王瓊之四子
編輯滎陽鄭氏鄭溫之三子
編輯范陽盧氏盧度世之四子
編輯范陽盧氏盧輔之六子
編輯范陽盧氏盧溥諸子
編輯清河崔氏崔宗伯之二子
編輯清河崔氏崔元孫之二子
編輯博陵崔氏崔懿之八子
編輯趙郡李氏李楷之四子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唐會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選。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元孫。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為婚姻。
- ^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
- ^ 《資治通鑑·卷二百·唐紀十六》: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
- ^ 《太平廣記·卷第一百八十四 貢舉七》:高宗朝,以太原王,范陽盧,滎陽鄭,清河博陵二崔,趙郡隴西二李等七姓,其族望恥與諸姓為婚,乃禁其自相姻娶。於是不敢復行婚禮,密裝飾其女以送夫家。
- ^ 《玉海·卷五十·唐姓氏錄》: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儀、盧潭、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姻。
- ^ 《小學紺珠·卷七·七姓》: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澤、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唐高宗詔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先是後魏太和中定四海望族以寶等為冠)。
- ^ 《實賓錄·卷三·七姓》:又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澤、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婚。
- ^ 《萬姓統譜——氏族博考·卷一一·族望》: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溫、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昏姻。
- ^ 《天中記·卷一七·宗族》:七姓十家。高宗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澤、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
- ^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溫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後,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錶冠冕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