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unfair competition[1])是指經營者市場競爭中採取違法手段謀取競爭利益的行為[2]。1986年修訂的《瑞士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任何欺騙性商業行為,或以其他手段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任何商業行為」[3]。依照《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工商領域任何與誠實商業慣例相悖的競爭行為均構成不正當競爭[4]。《布萊克法律辭典》認為,不正當競爭是指「在貿易和商業中不誠實或欺詐的競爭」[5]

不正當競爭一般發生在經濟領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對象。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深深紮根於國家法律體系之中,而該法律體系在歐洲國家(或至少在某些歐洲國家中)的發展程度大相逕庭[6]

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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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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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2020-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2). 
  2. ^ 经济法概论.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4: 48– [2020-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2). 
  3. ^ 謝次昌. 消费者保护法通论. 中國法制出版社. 1994 [2020-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3). 
  4. ^ 经济行政法教程. 清華大學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5: 118–. 
  5. ^ 華國慶. 经济法学(第2版). 法律出版社. 2016年4月1日: 160– [2020年7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7月30日). 
  6. ^ Frauke Henning-Bodewig. Unfair Competition Law: European Union and Member State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 2006-01-01: 1– [2020-07-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