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是1949年至1954年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最高組織形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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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編輯籌建新中國(1949)
編輯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平(1949年9月27日會議通過決議定都北平,並且自即日起將北平更名為北京)舉行。此次會議共46個單位的662位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參加單位、名額及代表人選是由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協商決定。本次會議代行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發揮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選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4個決議案。會議選舉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宣言》,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1]。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在普選的全國入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得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案。」[2]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具體規定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的召集、職權等內容[3]。
推遲會議、擬設人大(1952)
編輯1952年10月,劉少奇率領中共代表團出席蘇共十九大。按照毛澤東的要求,劉少奇於10月20日通過書信向史達林「請示」幾個問題。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每三年開會一次,所以自1949年開會之後,應在1952年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劉少奇在信中陳述的上述情況,並稱「如果在最近不召開人民政協的第二次全體會議,那就應該在明年或至遲後年召開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因為人民政協在全國有很好的信譽,各民主黨派也願意召開人民政協,而不積極要求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選舉的準備工作也還有些不夠,因此,我們考慮在明年春夏之間召開人民政協的第二次全體會議,而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推到三年以後去召開。」劉少奇在信中還表示,在目前過渡時期可暫不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代替憲法,且可不斷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待中國基本進入社會主義後,再制定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4]。
1952年10月26日,劉少奇在給「毛澤東並中央」的電報中匯報了他和史達林會談的情況。史達林在會談中表示,「如果你們沒有準備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暫不召開,而開政協會議。但政協不是人民選舉的,這是一個缺點,對外來說,如果有人在這一點上加以攻擊,人們會不大了解」;電報中還說到,「斯(大林)同意我們的計劃所說要準備的憲法」。 10月28日,劉少奇與史達林繼續會談,劉少奇問「…史達林同志應準備的憲法,是否指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史達林回答「不是,我說的是現階段的憲法」。 劉少奇試圖向史達林解釋繼續適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必要性,而史達林則表示反對說,「如果你們不制定憲法,不進行選舉,敵人可以用兩種說法向工農群眾進行宣傳反對你們:一是說你們的政府不是人民選舉的;二是說你們國家沒有憲法。因政協不是人民選舉產生的,人家就可以說你們的政權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綱領也不是人民選舉的代表大會通過的,而是由一黨提出,其他黨派同意的東西,人家也可以說你們國家沒有法律。你們應從敵人(中國的和外國的敵人)那裡拿掉這些武器,不給他們這些藉口。」「如果人民選舉的結果,當選者共產黨員占大多數,你們就可以組織一黨的政府。其他黨派在選舉中落選了,但你們在組織政府中可給其他黨派以恩惠,這樣對你們更好。」[4]
史達林的「建議」促使中共中央不得不放棄初衷,轉而決定在1953年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後來推遲到1954年召開)。於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便沒有在1952年開會,此後也再未開會[4]。
人大立憲、政協重組(1954)
編輯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至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不再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5]。
1954年10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在北京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委員,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部長,國防委員會委員列席會議。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在會上代表中共中央就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的準備工作提出了如下建議:(1)政協第二屆的組織形式從原先的全體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三層改成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兩層,全國委員會將由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推出的代表作為基礎組成;(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內容大部分已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政協第二屆不再制定共同綱領,今後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除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目標奮鬥外,在修改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的前面規定共同遵守的幾條原則作為總綱。會上還決議,由各民主黨派先在內部討論以上中共中央的建議,隨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會議上協商,擬出方案,提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批准[6][1]。1954年12月4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決定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議。自第二屆政協開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不再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1]。
1954年12月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廢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另行起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5]。1954年12月2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章程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國機構分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兩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由此正式取消[7][8]。
召集
編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第三章「全體會議」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每三年開會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之。全國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提前或延期召集之。但第一屆由中國人民政協籌備會召集之。」[3]
職權
編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的職權如左:
- 一、制定或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
- 二、制定或修改由參加中國人民政協的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共同遵守的新民主主義的綱領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 三、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 甲、制定或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 乙、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
- 丙、就有關全國人民民主革命事業或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決議案。
- 四、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提出建議案;
- 五、選舉中國人民政協全國委員會。」[3]
組織結構
編輯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的規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設主席團、秘書長一人,均由全體會議選舉;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主席團選任。在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下,設有秘書處。中國人民政協全體會議得設各種委員會[3]。
歷屆全體會議
編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僅開過一屆,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僅在1949年9月召開過一次,此後未再召開,直到1954年取消全體會議。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 中國政協網. 2011-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1).
- ^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全文. 騰訊. 2011-1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4).
- ^ 3.0 3.1 3.2 3.3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00-12-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7).
- ^ 4.0 4.1 4.2 劉山鷹. 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 愛思想. 2014-09-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21).
- ^ 5.0 5.1 李彩華. 人民政协入宪的历史沿革. 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 2013-07-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1).
- ^ 1954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網. 2015-07-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3-13).
-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54年). 中國政協網. 2011-09-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1).
- ^ 政协史:54年毛泽东坚持保留 文革被迫停止办公. 中華網. 2014-09-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7).
先前機關: 中華民國 國民大會 (第一屆國民大會) |
中國大陸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 (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 1949年9月21日-1954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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