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
保甲法,王安石變法之一。北宋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十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保甲法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擊。樞密院和司馬光、劉摰等強烈反對保甲法,認為:行保甲法,無疑鼓勵民兵,甚至可能導致地方勢力增長和兵變。因此宋神宗也一度打算廢除保甲法,但得王安石勸解,得以保留。元豐八年,宋哲宗嗣位,司馬光上疏乞罷保甲,他在《乞罷保甲狀》曰:「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閒民甚多」;「自唐開元以來,民兵法壞」,此後「民間何嘗習兵」;今「國家承平百有餘年」,百姓皆「不識兵革」,一實行保甲法「皆戎服執兵,奔驅滿野」,鄉間老人「以為不祥」。宣和年間,保甲法弛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