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团,在世界多国多有所设置,是一种辅助治安的武装部队,平时协助警察维护治安、缉私偷窃强盗杀人逮捕;战争时期辅助常规军、协助后勤补给、偷袭敌人,类似游骑兵游击队民防队村里巡逻队

县保卫团旗,中华民国内政部1932年6月17日公布,旗帜靠旗杆侧红布横宽9公分,内书写总区甲牌团号。

在中国历史上,保安团有时候是由商会工会组织而成,或由农民组成,或由寺庙组成,或由地方武馆团练组成,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附近及自家的财产、生命安全。1937年之后,各县保安团、各乡镇保安队,各村庄民防武馆纳编入各省政府保安处或省保安司令部管辖调度。由各省政府负责筹组、训练、调动、后勤、补给与保养。

在中国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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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始即有保卫地方武力雏型,至宋朝始改为常驻型保甲团、壮丁团;在各朝代累积下来逐渐成为地方保家卫民的地方武力;至大清帝国时期各地已经有各式各样保卫团;较为知名的如:

在周朝春秋战国时期,大秦帝国商鞅变法即已成立保甲制度,兵农合一平时回归故里从事各式各样工作,战时集合为军兵。

宋代时王安石变法,改进为保卫地方保甲、壮丁团,为防卫地方乡镇村里窃贼盗匪。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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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后,大清帝国末代皇帝溥仪退位。1914年5月20日,北京北洋政府颁布《地方保卫团条例》,组织保卫团。保卫团由县知事任总监督,地方豪绅富商任协办,在县设团部,每户指定一人参加,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五甲为一保,分设牌、甲、保长,团设团总。其职责是辅助军警维持地方治安,经费由各该地处就地筹款。此为后日保安团的前身。

1929年7月,国民政府在南京颁布《县保卫团法》,把保卫团的编制改为:每闾为一牌,每乡(镇)为一甲,每区为一区团,每县为一总团,闾、乡(镇)、区、县长分派指任各级长官,二十至四十岁男子必须参加受训,平时回乡里各作其事,遇有警戒,临时紧急集合,因应以保卫家乡。

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各省保安制度改进大纲》,省政府保安处成立以后,组建各式各样省府保安团作为警备地方的常备武装。

1936年5月,国民政府召开地方高级行政人员会议,会议中通过《裁团改警案》。中国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军兵力需要大量增加,各县市保安团因兵力不足而暂缓。

1936年12月,行政院制定颁布《省保安司令部组织规程》,将各地方各式各样保安团队(民防团、保卫团、壮丁团、保甲团、护乡团、村里保乡队)逐渐纳入地方防卫与预备兵力来源。每占领一地,进驻团级部队,团长代理县长,常规军、防卫军改为保安团即改为驻防。1944年,《省保安司令部组织条例》立法,1978年废止。

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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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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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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