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應禎
傅應禎(1532年—1587年),字思善,又字公善,號慎所,江西吉安府安福縣(今江西省安福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傅應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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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南京大理寺丞 | |
籍貫 | 江西承宣布政使司吉安府安福縣 |
字號 | 字公善,號慎所 |
出生 | 嘉靖十一年壬辰二月初十日 |
逝世 | 萬曆十五年(1587年)丁亥 |
配偶 | 娶周氏,繼娶彭氏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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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編輯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甲子科江西鄉試第五十八名舉人,隆慶五年(1571年),傅應禎登辛未科會試第128名,三甲155名進士,兵部觀政後,授職湖廣零陵縣知縣。任內清剿洞庭地區強盜,並將祁陽的土匪治罪,百姓得以安寧。萬曆元年(1573年),調任直隸溧水縣知縣,三年(1575年)選授河南道試監察御史。時值張居正掌國,傅應禎是其門生,對時事有所思慮,遂上疏陳述重視為君之德、紓解民困、廣開言路三件事[1]:
“ | 近來雷鳴震及端門獸吻,京師及四方地震頻頻發生,但未曾聽聞書詔省,難道真不害怕天變麼?朝廷在真定,派駐徵稅宦官本就不是舊制,正統年間曾暫時實行過,先皇帝採納李芳提議,已下詔停止了;而陛下卻實行著背德之事,難道是祖宗不能效法嗎?給事中朱東光上奏陳述治理地方建議,不一定可與古代敢言直諫相比,卻把他的奏章留在禁中不下發,難道真的是意見不足以值得重視嗎?此三事不足,是王安石所以誤國的原因,不能不引以為戒啊[2]。
陛下登位之時,自隆慶改元後的欠租,均一一蠲免,四年以前的免除三分徵收七分,恩眷優厚。皇上憐恤之情已盡到;而下面的拖欠仍在繼續,沒有一個能夠還清,這是為何?小民一年的收入,僅可供給一年,沒有餘力償還欠收。最近制定輸稅如果沒有達到限額的,應由按撫官糾察,郡縣予以調整。官員害怕被調遣,於是催促變本加厲;逼使百姓流離失所、怨聲載道上達天庭。難道這所謂太平氣象是陛下願意聽到的麼?請求下詔,非官吏吞沒的,其他欠租應全部免除。百姓的困苦一旦解除,災害自然消失了[3]。 陛下登基之初,任用正直大臣石星、李巳,大臣們無不欣慰。現在趙參魯糾正時弊而被貶為典史,余懋學進言時政則被禁錮終身。其他像胡執禮、裴應章、侯於趙、趙煥等議論朝政,則被冷落一旁。如何與當初相比?我請求提拔趙參魯在京城任職,恢復余懋學官職,以作為大臣進言的榜樣[4]。 |
” |
奏摺呈上後,張居正認為疏中提到王安石,影射自己,於是大怒下旨責問;又因奏中論及到余懋學,將他逮捕下獄,嚴厲追問他是否有黨羽。傅應禎幾乎被折磨致死,但什麼都沒有承認,隨後被貶充軍定海。給事中嚴用和、御史劉天衢等上疏營救,萬曆帝均不聽。當傅應禎被關進獄中後,給事中徐貞明帶著御史李禎、喬巖看望他。錦衣衛帥余廕將此事上報,三人因此牽連被貶[5]。
萬曆十一年(1583年),萬曆帝採納御史孫繼先建議,下詔恢復傅應禎的官職,復任河南道御史[6]。萬曆帝抵達昌平檢查墓道,而薊鎮出現軍事警報,傅應禎勸皇上不要去,且上陳邊防戰備特別詳悉;萬曆帝予以嘉獎回答。不久,他提升為南京大理寺丞[6]。臨行前,上奏舉薦三十七人。不久因病辭職回家。之後又起補原職,萬曆十五年(1587年)去世;次年贈大理寺右少卿[7]。傅應禎同縣人劉臺同中進士,擔任御史,均得罪張居正招致禍患,當地百姓在祠堂一同祭祀他們[8]。
家族
編輯曾祖傅伯衛。祖父傅益。父傅國相。母王氏。嚴侍下。弟應祥、應禮、應禴、應祉、應袞、應神、應祺。
延伸閱讀
編輯[編]
參考
編輯- ^ 《明史》(卷229):傅應禎,字公善,安福人。隆慶五年進士。除零陵知縣。殲洞庭劇寇,論殺祁陽巨猾,民賴以安。調知溧水。萬曆三年徵授御史。張居正當國,應禎其門生也,有所感憤,疏陳重君德、蘇民困、開言路三事,
- ^ 《明史》(卷229):言:邇者雷震端門獸吻,京師及四方地震疊告,曾未聞發詔修省,豈真以天變不足畏耶?真定抽分中使,本非舊典,正統間嘗暫行之,先帝納李芳言,已詔罷遣,而陛下顧欲踵行失德之事,豈真以祖宗不足法耶?給事中朱東光奏陳保治,初非折檻解衣者比,乃竟留中不報,豈真以人言不足恤耶?此三不足者,王安石以之誤宋,不可不深戒也。
- ^ 《明史》(卷229):陛下登極初,自隆慶改元以前逋租,悉賜蠲除,四年以前免三徵七,恩至渥也。乃上軫恤已至,而下延玩自如,曾未有擔負相屬者,何哉?小民一歲之入,僅足給一歲,無遺力以償負也。近乃定輸不及額者,按撫聽糾,郡縣聽調。諸臣畏譴,督趣倍嚴。致流離接踵,怨咨愁歎,上徹於天。是豈太平之象,陛下所樂聞者哉?請下明詔,自非官吏乾沒,並曠然除之。民困既蘇,則災沴自弭。
- ^ 《明史》(卷229):陛下登極初,召用直臣石星、李已,臣工無不慶幸。近則趙參魯糾中涓而謫為典史,余懋學陳時政而錮之終身,他如胡執禮、裴應章、侯於趙、趙煥等封事累上,一切置 之,如初政何?臣請擢參魯京職,還懋學故官,為人臣進言者勸。
- ^ 《明史》(卷229):疏奏,居正以疏中王安石語侵己,大怒,調旨切責;以其詞及懋學,執下詔獄,窮治黨與。應禎瀕死無所承,乃謫戍定海。給事中嚴用和、御史劉天衢等疏救,不聽。方應禎下獄,給事中徐貞明偕御史李禎、喬巖入視之。錦衣帥余廕以聞,三人亦坐謫。
- ^ 6.0 6.1 明實錄:神宗實錄 ,140卷 ,2619
- ^ 明分省人物考 ,8冊68卷 ,425
- ^ 《明史》(卷229):十一年,用御史孫繼先言,召復官。帝將幸昌平閱壽宮,而薊鎮告警,應禎止帝勿行,且陳邊備甚悉。優詔答之。俄擢南京大理寺丞。將行,奏薦海內知名士三十七人。尋移疾歸,三年而卒。贈本寺右少卿。應禎與同邑劉臺同舉進士,為御史,同忤居正得禍,鄉人並祠祀之。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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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劉應雷 |
明朝直隸溧水縣知縣 萬曆二年(1574年)上任 |
繼任: 吳仕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