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警員
基層警員,又可稱呼基層警察官、基層警官或基層員警,為中華民國警察基層警察官,官等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相當於公務人員委任第3職等至薦任第6職等,對照軍職為上士至一等士官長軍階[註 1]。廣義泛稱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1]第十、十一序列職務。 狹義便是一線三星(十一序列)職務。
概要
編輯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及格者,並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後,即以基層警佐官任用,並依志願員額、在校(受訓)成績等因素分發臺灣各地警察機關。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2]
- 第十一序列職務(佩階一線三星):警員、隊員;官等官階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第十序列職務(佩階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官等官階列「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服勤單位及工作內容
編輯實務上,基層警員自警校畢業(結訓)後,大多分發至各縣市警察局擔任警員、隊員職務:
- 派出所:負責警勤區經營,擔服派出所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勤區查察)、受(處)理轄區民眾報案及警察分局交辦工作。
- 交通分隊:負責交通指揮、交通事故處理、交通違規取締、違規停車拖吊、道路障礙整頓、特種警衛勤務等工作。
- 偵查隊:負責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不良幫派組合、組織犯罪檢肅及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等工作。
-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察局直屬警力,維護駐地安全管制、執行特種警衛勤務,並擔服巡邏、臨檢、違規取締勤務,必要時支援地方分局。另特殊任務警力(霹靂小組)均編制於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除外)。
- 警察分局內勤:一般由資深警員支援,負責分局業務(文職)工作;另有外事警員、勤務指揮中心、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家庭暴力防治官、警技(助)教官等專業職務。
基層警員每年累積資績積分,當所屬機關之第十序列職務有缺額時,便會以資績積分排名晉升。另可參加警察機關內部舉辦的偵查佐候用甄試,成為偵查佐。
第十序列職務的服勤單位與第十一序列大致相同,部分單位會指派第十序列職務人員擔任單位主管(如派出所所長、副所長),並以協助內部管理、帶班、值日勤務為主要工作內容。
晉升途徑
編輯基層警員的晉升途徑多數以考試為主,途徑如下:
[晉升巡官職務]
- 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考取後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10個月、實務訓練2個月,經訓練及格後銓敘警正警察官,並派任巡官職務。
- 報考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入學考試,考取後至中央警察大學修業2年,畢業取得學士學位,待晉升警正警察官後視職務缺額排序派任巡官職務。
- 報考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考取後至中央警察大學修業2至4年,結業後取得碩士學位,待晉升警正警察官後視職務缺額排序派任巡官職務。
- 報考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一類、第三類考試,考取後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4個月,結業後待晉升警正警察官後視職務缺額排序派任巡官職務。
- 報考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第二類考試,考取後至中央警察大學受訓10個月,結業後視職務缺額排序派任巡官職務。
[晉升巡佐職務]
- 於各服務機關視職務升遷積分視缺額排序昇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一線四星)等職務
俗稱
編輯因階級章設計關係,民間會以「一線三」、「一毛三」來稱呼警員。
相等職級
編輯- 內政部消防署 一線三星「警佐三階至一階」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法務部矯正署 一線三星「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有名之虛構人物
編輯- 臺灣電視劇《波麗士大人》:劉漢強、林俊維
備註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中華民國內政部. 附件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PDF.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18-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8).
- ^ 考選部.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2018-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