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讓(1893年12月28日—1978年5月3日),字季龍,男,江蘇常州人,中國法學家教育家[1]

張志讓
季龍
出生清光緒二十年
1893年12月28日
 大清江蘇常州
逝世1978年5月3日(1978歲—05—03)(84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
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
籍貫江蘇省武進縣
職業法學家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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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四年(1915)畢業於復旦公學,六年(1917)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畢業,八年(1919)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律系畢業。十年(1920)在柏林洪堡大學法學系進修,次年畢業歸國,先後任北京大學及上海東吳大學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民國十五年(1926年),當時正值國民革命軍北伐,經族弟張太雷介紹到武漢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工作,並在張太雷的引導下為中共工作。

九一八事變後參加抗日救亡示威大遊行,民國二十五年(1936年)在上海參加各界救國聯合會活動。11月23日營救遭國民政府逮捕的沈鈞儒等「七君子」。他擔任辯護律師。西安事變後七君子被釋放,隨即應邀參加了蔣介石召開的廬山談話會,在開幕會上,張志讓率先起立發言,力主對日抗戰。淞滬會戰爆發後在上海各界後援會負責抗日宣傳工作,上海被日軍攻佔後到武漢參加由周恩來領導的軍事委員會政治部擔任第三廳任第一科科長並負責宣傳工作。武漢被日軍攻佔後前往桂林,在經李宗仁允許下創設和主編《抗戰周報》、《憲政月刊》,進行抗日宣傳及徵兵工作。

抗戰勝利後在中華民國教育部擔任常任次長,並營救被國民黨針對的中共地下黨員和親共人士。 國共和談破裂後張志讓回到上海,仍任復旦大學法學院院長,發起組織「上海各大學民主教授聯誼會」並擔任主席。中國共產黨接管上海前夕,張志讓拒絕撤往台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張志讓出任該國第一任大法官,並任復旦大學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學院教授,從事法學研究和審判工作。1954年,他參加制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曾多次出席國際性法律會議和進行訪問。曾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被選為第一、二、三、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歷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五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二、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案委員會委員,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委員、法制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中國政治法律學會副會長、中國—斯里蘭卡友好協會會長等職。

張志讓喜好歷史、詩詞,並精通英文德文,晚年還學習俄文,能讀原著。

1978年5月3日病逝於北京。鄧小平黨和國家領導人參加追悼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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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中国第一任大法官张志让诞辰. 光明網.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