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
所有權(英語:ownership)香港也稱所有權。又稱完全物權[1],是指民法上,權利人對標的物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物的物權。所謂「全面支配」,意味著支配範圍的全面性和支配時間的無限性,符合這一特徵的物權只有所有權。因此,完全物權與所有權在內涵上是一致的。完全物權與限制物權是相對立的概念。
在一般意義上,所有權也指人對於外界自然的支配或者支配形態。後者含義上的所有權(所有),從人類產生開始就已存在,經過了長時間的歷史變遷。而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是在一定的歷史階段以所有(支配)為基礎的技術概念。也就是說,在商品交換占主導地位的近代社會,在互相交換商品的主體之間,必須互相承認對方對於商品這種財富的固有的支配(私有)。這種社會需要的法律形態,就是所有權。因此,普通意義上的所有權是以排他的,包容性的支配為內容的一種權利。不同的民事實體法對於所有權的具體內容的規定,也有著一定的差異。
另一方面,所有權的兩個非常重要的特性便是直接支配和排他性處分。這是從所有和使用兩個層面來講的。直接支配反映出所有人對物的絕對權利。而排他處分反映出物在使用、流轉的過程中人們所享有的絕對權利。近代以前人們對物是注重所有、占有的。而現在注重的卻是流轉,重視物在流轉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價值利益。
所有權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權利濫用之禁止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例如土地徵用法、都市計畫法、航空法、大氣污染防止法、礦業法等等。
因為所有權是包含性且排他性的支配性權利,對於圓滿實現所有權過程中遇到的妨礙,所有權人有權排除。即所有物的占有被搶奪的時候有權行使所有權的返還請求權,在侵奪占有以外的方式被妨礙的時候有權行使排除妨礙請求權,在存在被妨礙的可能性的時候有權行使預防妨礙請求權。但是,在行使土地所有權的時候,經常會產生不得不妨礙鄰接土地的所有權的情況,在這種時候,為了保障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有必要對於排除妨礙請求權作出一定的限制。這就是「相鄰關係」規定的主旨。
參考文獻
編輯-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所有權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1-11-20. 於2011年4月11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