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 (天主教會)

天主教會的教會法

天主教教會法》(Canon Law)是管理天主教會的教會法規。在拉丁禮教會,現行法規是1983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對1917年《教會法典》進行修訂[1]。1990年頒布的《東方教會法典》則是管理東儀天主教會的獨立法規[1]

《教會法》共有1752條,分為七卷:總則、天主子民、教會訓導職 、教會聖化職、教會刑法、教會財產及訴訟法[2]。 法典的結構與一般世俗法典大同小異[2]

《教會法》是得到充分發展的法律體系,它具有全部必須的因素:法院、律師、法官,法典以及法律解釋原則。教會法的學位是教會法學士(Juris Canonici Baccalaureatus,簡稱「J.C.B.」,通常作為畢業學位)、教會法碩士(Juris Canonici Licentiatus,簡稱「J.C.L.」)和教會法博士(Juris Canonici Doctor,簡稱「J.C.D.」)。因為其特殊的性質,民法或神學的高級學位是教會法學習的一般先決條件。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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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的文本和翻譯,附相關詞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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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的翻譯,不附相關詞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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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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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Canon Law | USCCB. www.usccb.org. [2024-05-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5-27) (英語). 
  2. ^ 2.0 2.1 金毓瑋. 《天主教會法典》的十項特色. 《輔仁宗教研究》: 37-56頁.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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