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大租地條約

旅大租地條約》是1898年3月27日(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瓜分風潮期間俄羅斯帝國清朝北京協商達成的一項條約。此條約規定把旅順大連灣沿海租給俄國25年作為軍港使用。清朝方面簽署這項條約的是全權大臣李鴻章張蔭桓,俄方簽署該條約的是駐華代表和全權大臣亞歷山大·伊萬諾維奇·巴布羅福。中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旅大租地條約
旅大租地條約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898年3月27日
簽署地點 清朝北京
簽署者清朝全權大臣李鴻章張蔭桓
俄羅斯帝國 駐華代表和全權大臣巴布羅福
締約方清朝大清帝國
俄羅斯帝國 俄羅斯帝國
保存處 中華民國國立故宮博物院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旅大租地條約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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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條約共分九款。其主要內容是把旅順和大連灣沿海以及陸地上的部分地區租給俄國25年作為軍港使用。在這段時間裡該地區的主權理論上依然屬於清朝,但是其整個管理全部由俄國處理,只不過俄國在當地的行政長官不能使用總督等頭銜。關於陸地上歸屬俄國管理的地域條約里沒有作明文規定,只是說要由全權大臣在條約簽訂後討論規定。條約期滿後可以延長。在租界內的中國人不能被驅逐,犯法的話由清朝政府按照清朝法律處罰。在租界外還設立一道由中國政府管理的中立區,但是中國在這個區域內不准駐兵。租界內的港口和水域只對清朝和俄國的船隻開放,不對第三國開放。旅順和大連灣內的一港完全為軍港,不得民用,其它港口則可民用和商用。在租界內俄國有權建造任何建築和軍事設施,包括炮台等。條約還規定俄國有權從遠東鐵路的某一有待協定的車站向該租界修造一條鐵路。該鐵路的路線也要等簽約後雙方協商確定。最後規定此條約分別設立漢語和俄語各兩份,由兩國簽字後收藏。

稍後又於當年的5月7日,雙方再次簽訂《旅大租地續約》,規定俄國可修築一條從哈爾濱至旅順口的東清鐵路(即中東鐵路)支線,既今日之京哈鐵路沈哈段和瀋大鐵路

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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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至1905年日俄戰爭期間,大日本帝國陸軍攻佔俄屬關東州,戰後《旅大租地條約》被《朴次茅斯和約》取代,條約中規定的俄羅斯租借地由日本接收。按照條約規定此日本租借地應該於1923年3月27日期滿,1915年日本在經交涉後在同年5月25日從二十一條修訂的《中日民四條約》將旅大租期延至1997年。在1945年的雅爾達會議中蘇聯又根據此條約獲得了旅順的租借權以及大連商港的優先權。這些特權一直到1955年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