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傑 (武威縣子)
李傑(?—718年),本名務光,相州滏陽縣(今河北省邯鄲市磁縣)人,祖籍隴西郡狄道縣(今甘肅省定西市臨洮縣),北魏并州刺史李寶的後裔,唐朝官員。
生平
編輯早年
編輯李傑年少時以孝順友愛著稱,考中明經後,出任齊州參軍事,屢次升官至天官員外郎。李傑聰明機敏有做官的才幹,為官周密勤勉,為政深得當時之人的讚譽。李傑以採訪使的身份巡行山南道,當時戶口流散,勢單力薄的下等戶被豪強大戶兼併,李傑為此制定條令分別予以處置,檢查防止逃亡和藏匿戶口,恢復生業的人達到當地人數的百分之七八十。神龍年間,李傑升任衛尉少卿,神龍二年(706年),李傑被選為巡察使出巡河東道,接受任命考察當地官吏安撫百姓,舉薦賢能審查冤獄[1],政績考核為各道第一。先天年間,李傑升任陝州刺史、水陸發運使,設置水陸發運使這一職務就是從李傑開始的,後改任河南尹[2][3]。
河南尹任內
編輯李傑對於聽訟斷案既精又勤,每當遇到訴訟,即使在路途中或是吃飯喝水,也從不耽誤處理斷決,因此府衙里沒有滯留的事務,百姓和官吏都很愛戴他。有個寡婦控告自己的兒子不孝順,她的兒子無法為自己申訴,只是說:「我得罪了母親,甘願受死。」李傑觀察他的神色,覺得不是不孝子,就對寡婦說:「你喪偶獨居,只有一個兒子,今天來告發他,按罪應當處死,你不後悔嗎?」寡婦回答說:「兒子無賴不孝順母親,怎麼會後悔!」李傑說:「審核如此,你可以去買棺材回來給兒子收屍。」李傑同時讓人跟蹤寡婦,寡婦出門後與一個道士說:「事情了解了。」不久寡婦就帶著棺材來了,李傑希望寡婦反悔,再三勸喻她,寡婦堅持己見如初。道士站在官府門外,李傑暗中讓人將他逮捕,一審問道士就承認服罪,說:「我與寡婦有私情,經常被她的兒子制約,所以希望除掉他。」李傑下令杖殺道士和寡婦,將他們裝進棺材裡。黃河和汴河的交匯處有個土壩叫梁公堰,年久失修堰堤損壞,致使江淮漕運不通,開元二年(714年),李傑上奏徵調汴州、鄭州一帶的丁男加以修復整治,節省功夫而且很快完成,官府和百姓都深感便利,於是在水濱樹立石碑,記載李傑的功績[4][5][2][6][7]。
御史大夫任內
編輯不久,李傑被征入朝代替宋璟擔任御史大夫,尚衣奉御長孫昕因為瑣事一向厭惡李傑。開元四年春正月癸未(716年2月3日),李傑前往里坊中看望姨母,他的隨從留在門口,長孫昕和妹夫楊仙玉與二十多人並列騎馬穿行於大街上,就讓奴僕毆打李傑的隨從。李傑出來對他們進行了制止,長孫昕仗著自己是唐玄宗皇后的妹夫,與楊仙玉一起毆打侮辱李傑。不久,執金吾及萬年縣官都到了,把他們送到縣衙囚禁起來,長孫昕的岳父王仁皎帶了二百騎士又把他們劫走。李傑與執金吾及萬年縣官訴狀於唐玄宗,李傑申訴說:「損害頭髮和肌膚,身上疼痛;侮辱士大夫,國家受辱。」唐玄宗大怒,下詔在朝堂斬殺長孫昕。左散騎常侍馬懷素建議說:「正值陽氣調和之月,不可以用斬刑。」馬懷素接連上表申請。於是唐玄宗下敕:「凡是執行法令總是從近到遠,施行處罰總是先親後疏。長孫昕、楊仙玉等人依仗皇室姻親的身份,肆意行兇,輕侮法規,損辱大臣,情理尤其難容,因此命令斬絕。如今百官等多次陳奏表疏,堅持誠心請求,因為春暖季節,不是肅殺之時,引證古今,詞義懇切,朕有心依從苦諫,在情理上又珍視法律,應當暫緩死刑的處罰,等到秋冬枯木自斃的時節,即當杖刑處死,向百官謝過。」又下詔書慰問李傑:「長孫昕等人是朕的親戚,不能教誨開導他們,致使他們冒犯了士大夫,雖然處以死刑,還不足以請求原諒,愛卿應當以剛正之心憎恨壞人壞事,不要把這樣的惡人放在心上[8][9][10][11][12][13]。」
受誣出朝
編輯次年,李傑因為監修橋陵有功,被封為武威縣子。當初李傑監督橋陵營造時,引薦侍御史王旭為護陵判官,王旭貪贓受賄,李傑準備將他繩之以法又沒拿到實證,還沒施行,反而被王旭誣陷,被外調衢州刺史,又轉任揚州大都督府長史,再次受到王旭誣陷,唐玄宗下詔將李傑交付大理寺定罪,大理卿元行沖認為李傑處理政務廉潔,不應無辜被讒言惡人所陷害,奏請從輕發落,唐玄宗不聽,李傑因此免官歸家。開元六年(718年),李傑去世,唐玄宗為他哀悼,特意追贈戶部尚書[14][15][16][17][18]。
居所
編輯李傑的住宅位於洛陽城定鼎門街西邊的第二街,名為從政坊[19]。
參見
編輯延伸閱讀
編輯[編]
參考資料
編輯- ^ 《資治通鑑·卷二百八·唐紀二十四》:選左、右台及內外五品以上官二十人為十道巡察使,委之察吏撫人,薦賢直獄,二年一代,考其功罪而進退之。易州刺史魏人姜師度、禮部員外郎馬懷素、殿中侍御史臨漳源乾曜、監察御史靈昌盧懷慎、衛尉少卿滏陽李傑皆預焉。
- ^ 2.0 2.1 《舊唐書·卷一百·列傳第五十》:李傑,本名務光,相州滏陽人。後魏并州刺史寶之後也,其先自隴西徒焉。傑少以孝友著稱,舉明經,累遷天官員外郎,明敏有吏才,甚得當時之譽。神龍初,累遷衛尉少卿,為河東道巡察黜陟使,奏課為諸使之最。開元初,為河南尹。傑即勤於聽理,每有訴列,雖衢路當食,無廢處斷,由是官無留事,人吏愛之。先是,河、汴之間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漕運不通。傑奏調發汴、鄭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為利,刊石水濱,以紀其績。
-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八·列傳第五十三》:李傑本名務光,相州滏陽人。後魏并州刺史寶之裔孫。少以孝友著。擢明經第,解褐齊州參軍事,遷累天官員外郎。為吏詳敏,有治譽。以採訪使行山南,時戶口埔蕩,細弱下戶為豪力所兼,傑為設科條區處,檢防亡匿,復業者十七八。神龍中,為河東巡察黜陟使,課最諸道。先天中,進陝州刺史、水陸發運使。置使自傑始。改河南尹。
- ^ 《舊唐書·卷四十九·志第二十九》:開元二年,河南尹李傑奏,汴州東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江淮曹運不通。發汴、鄭丁夫以濬之。省功速就,公私深以為利。
- ^ 《新唐書·卷三十九·志第二十九》:有梁公堰,在河、汴間,開元二年,河南尹李傑因故渠濬之,以便漕運。
-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八·列傳第五十三》:傑即精聽斷,雖行來食飲,省治不少廢,繇是府無淹事,人吏愛之。寡婦有告其子不孝者,傑物色非是,謂婦曰:「子法當死,無悔乎?」答曰:「子無狀,寧其悔!」乃命市棺還斂之,使人跡婦出,與一道士語,頃持棺至,傑令捕道士按問,乃與婦私不得逞。傑殺道士,內於棺。河、汴之交舊有梁公埭,廢不治,南方漕弗通,傑調汴、鄭丁男復作之,不費而利。
- ^ 《大唐新語·卷四·持法第七》:李傑為河南尹,有寡婦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於母,死甘分。」傑察其狀,非不孝子也。謂寡婦曰:「汝寡居,唯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寡婦曰:「子無賴,不順母,寧復惜之!」傑曰:「審如此,可買棺木來取兒屍。」因使人俟其後。寡婦既出,謂道士曰;「事了矣。」俄將棺至,傑冀其悔,再三喻之,寡婦執意如初。道士立於門外,密令擒之,一問承伏,曰:「某與寡婦有私,常為兒所制,故欲除之。」傑乃杖殺道士及寡婦,便以向棺盛之。
- ^ 《舊唐書·卷八·本紀第八》:四年春正月癸未,尚衣奉御長孫昕恃以皇后妹壻,與其妹夫楊仙玉毆擊御史大夫李傑,上令朝堂斬昕以謝百官。以陽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陳請,乃命杖殺之。
- ^ 《舊唐書·卷一百·列傳第五十》:尋代宋璟為御史大夫。時皇后妹壻尚衣奉御長孫昕與其妹壻楊仙玉因於里巷遇傑,遂毆擊之,上大怒,令斬昕等。散騎常侍馬懷素以為陽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陳請。乃下勑曰:「夫為令者自近而及遠,行罰者先親而後疏。長孫昕、楊仙玉等憑恃姻戚,咨行兇險,輕侮常憲,損辱大臣,情特難容,故令斬決。今群官等累陳表疏,固有誠請,以陽和之節,非肅殺之時,援引古今,詞義懇切。朕志從深諫,情亦惜法,宜寬異門之罰,聽從枯木之斃。即宜決殺,以謝百僚。」
-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八·列傳第五十三》:入代宋璟為御史大夫。尚衣奉御長孫昕素惡傑,遇於道,內恃玄宗婭婿,與所親楊仙玉共毆辱之。傑訴曰:「敗髮膚,痛在身;辱衣冠,恥在國。」帝怒,詔斬昕等朝堂。左散騎常侍馬懷素建言:「陽和月,不可以殊死。」乃敕杖殺之,謝百官,降書慰傑。
- ^ 《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一十一·唐紀二十七》:皇后妹夫尚衣奉御長孫昕以細故與御史大夫李傑不協。
- ^ 《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一十一·唐紀二十七》:春,正月,昕與其妹夫楊仙玉於里巷伺傑而毆之。傑上表自訴曰:「髮膚見毀,雖則育心,冠冕被陵,誠為辱國。」上大怒,命於朝堂杖殺,以謝百僚,仍以敕書慰傑曰:「昕等朕之密戚,不能訓導,使陵犯衣冠,雖置以極刑,未足謝罪。卿宜以剛腸疾惡,勿以凶人介意。」
- ^ 《太平廣記·卷第二百六十三·無賴一》:唐長孫昕,皇后之妹夫。與妻表兄楊仙玉乘馬二十餘騎。並列瓜撾,於街中行。御史大夫李傑在坊中內參姨母,僮僕在門外。昕與仙郎,使奴打傑左右。傑出來,並波按頓。須臾。金吾及萬年縣官併到,送縣禁之。昕妻父王開府,將二百百騎,劫昕等去。傑與金吾、萬年,以狀聞上,奏敕斷昕殺,積杖至數百而卒。
- ^ 《舊唐書·卷一百零二·列傳第五十二》;時揚州長史李傑為侍御史王旭所陷,詔下大理結罪,行沖以傑歷政清貞,不宜枉為讒邪所構,又奏請從輕條出之。當時雖不見從,深為時論所美。
- ^ 《舊唐書·卷七十·列傳第二十》;旭又與御史大夫李傑不恊,遞相糾訐,傑竟坐左遷衢州刺史。
- ^ 《舊唐書·卷一百·列傳第五十》:傑明年以護橋陵作,賜爵武威子。初,傑護作時,引侍御史王旭為判官。旭貪冒受贓,傑將繩之而不得其實,反為旭所構,出為衢州刺史。俄轉揚州大都督府長史,又為御史所核,免官歸第。尋卒,贈戶部尚書。
-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八·列傳第五十三》:以護作橋陵,封武威縣子。初,傑引侍御史王旭為護陵判官,旭貪贓,傑將繩之,未及發,反為所構,出衢州刺史。遷揚州大都督府長史,復為御史核免。開元六年卒,帝悼之,特贈戶部尚書。
- ^ 《新唐書·卷二百0九·列傳第一百三十四》:旭與大夫李傑不平,更相罄訐,傑坐斥衢州刺史,故旭益橫,殘毒以逞。
- ^ 《唐兩京城坊考·卷五》:從南第一曰從政坊。揚州大都督府長史、贈戶部尚書李傑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