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飆車案
杭州飆車案或杭州富家子飆車撞人案,同時也被中國大陸網民稱為70碼事件、欺實馬事件[1](音同70碼,取欺背事實之意)[2],是指2009年5月7日發生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的一起改裝三菱汽車因超速駕駛致人死亡的事件。[3]
杭州飆車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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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 |
日期 | 2009年5月7日(UTC+8) |
武器 | 一輛車牌為浙A608Z0的經過改裝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跑車 |
死亡 | 1 |
受害者 | 譚卓(杭州依賽通信有限公司硬體工程師) |
主謀 | 胡斌(杭州師範大學體育系大二學生) |
動機 | 超速駕駛/飆車 |
案件相關人
編輯逝者
編輯譚卓(1984年9月26日-2009年5月7日),湖南省長沙市寧鄉縣人,為家中的獨子。2002年,譚卓考取浙江大學通信工程專業。2006年,譚卓畢業後就職於杭州依賽通信有限公司,擔任硬體工程師。[4]
肇事者
編輯胡斌,20歲,[4]杭州師範大學體育系大二學生,並曾獲得首屆杭州卡丁車大賽冠軍。[5]通過媒體調查以及網民的人肉搜索,民眾發現肇事者是杭州本地富商之子,且有數次超速違例的前科。[6][7]
事件進展
編輯發生當日
編輯2009年5月7日晚八時許,譚卓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斌所駕駛的改裝三菱Lancer Evolution IX跑車(車牌:浙A608Z0)撞飛,後經120急救車送醫院後不治。有目擊者聲稱,譚卓被撞出大約5公尺高後再重重摔在20公尺以外的地方,可能當場死亡。[8]同日,肇事者胡斌被刑事拘留,[9]但有網友發現肇事者QQ還在進行更新,因此質疑肇事者是否被及時拘捕。[10]
事後進展
編輯5月8日,杭州交警召開新聞發布會,提及「當時車速在70碼(公里每小時)」,[11]由此引發輿論不滿。同日晚間,杭州市民及浙江大學學生自發走上街頭為譚卓舉行追思會。
5月10日,譚卓追悼會召開。[12][13]同日,杭州警方承諾將秉公辦理此案。[14]
5月11日,杭州警方承認肇事者存在違法超速行為。[15]另據杭州媒體報導,杭州市長稱該事件駭人聽聞要嚴懲。[5]
5月12日,杭州市的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發表聲明對此事表示關注。[16]
5月13日,杭州市政府澄清肇事者胡斌的飆車同伴翁振華並非市領導兒子。[17]該案中肇事車輛涉及的超速行駛和車輛改裝問題將由一家專業司法鑑定機構來判定。[18]
5月14日,杭州飆車案事故鑒定完成,專家稱「車速肯定不是70碼」。[19]杭州市公安局當日向媒體發布交通肇事案鑑定報告,認定事故車在事發路段的行車時速在84.1公里到101.2公里之間,且肇事車輛的發動機進排氣系統、前照燈、懸掛、輪胎與輪輞、車身內部已在原車型的基礎上被改裝或部分改裝。[20]但是該鑑定報告被網友質疑其可信性,且受害人父親拒絕在鑑定報告上簽字。[21]同時,杭州公安局發言人證實胡斌還在羈押中。[22]
5月15日,杭州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向檢察院提請批捕,並認定本次事故由胡斌承擔全部責任。[23]同時杭州警方也就早前的70碼說法向公眾道歉。[24]
5月16日,譚卓家屬決定暫時不對鑑定報告提出異議。[25]
5月20日晚,杭州警方宣布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同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受害者譚卓家屬與肇事方已經達成協議,譚卓父母獲賠113萬元。[26]
起訴和審理
編輯7月3日,胡斌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27]
7月15日,杭州「5·7」飆車案在杭州西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沒有當庭宣判。[28]
判決
編輯7月20日,被告人胡斌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29][30]
被告人胡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造成一人死亡並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後及時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該行為屬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義務,且刑法已將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規定為加重處罰情節,依法不應當將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的行為重複評價為自動投案,故不能認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節。被告人胡斌案發後雖未逃避法律追究,其親屬也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但胡斌無視交通法規,案發時駕駛非法改裝的車輛在城市主要道路上嚴重超速行駛,沿途時而與同伴相互追趕,在住宅密集區域的人行橫道上肇事並致人死亡,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嚴重,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胡斌的行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關於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具體規定,認定其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缺乏法律依據。最後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案,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修正案)
法條 | 內容 | 備註 |
---|---|---|
第十四條 |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 |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自首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罪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 )
法條 | 內容 | 備註 |
---|---|---|
第三十五條 |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 辯護人責任 |
第一百四十一條 |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 公訴 |
第一百五十條 |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 法院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33號 ) :
法條 | 內容 | 備註 |
---|---|---|
第四條 |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 交通肇事法定加重情節 |
針對審判結果雙方家長均表示不公平,受害者家屬認為判處太輕,而肇事人母親庭審結束後痛哭,並說「太不公平了」。[31]
譚卓的父親譚躍於7月24日下午分別向西湖區檢察院、杭州市檢察院、浙江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寄出了抗訴申請書;向西湖區法院、杭州中級法院、浙江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寄出了申訴書;另外,還向杭州市人大、浙江省人大、全國人大寄出了情況說明書。胡斌父母雖認為判決結果不公平,但卻表示暫時不會上訴。[32]
譚躍說,抗訴申請書主要包括兩點,一是一審判決的罪名定性問題。譚躍說他從沒認同過「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至今仍堅持胡斌犯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是胡斌「替身」的問題。對於西湖法院的闢謠公告,譚躍認為,「沒有說服力,毫無意義,就是假的替身也會這樣回答問題。」並希望上級司法部門能認真對待此事,依法公開、公正、透明地對胡斌的身份進行鑑定,以消除大家的疑慮。[32]
7月30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駁回了受害者譚卓家屬的抗訴申請[33]。檢察院認為,法院的判決在認定事實、確定性質、適用法律方面與檢察院所認定的完全一致,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內,故決定不提出抗訴。
後續
編輯7月31日,是「杭州5·7飆車案」罪犯胡斌入獄的第一天。下午3時,胡斌就讀大學的兩名老師和兩名同班同學前往監獄看望。案發兩個月後,胡斌首次面對新華社、《人民日報》等媒體的採訪,胡斌說「我很對不起譚卓父母親,這輩子都會覺得愧疚。」[34]面對網友對其形象的質疑,胡斌向記者展示他的右胳膊,可見一道長長的白色疤痕,胡斌說「這是初三時留下的」。另外,出事時胡斌戴著是隱形眼鏡,而庭審中則是戴著一幅黑框眼鏡。[35]。8月21日,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謠言者熊忠俊(網名:劉逸明)被依法行政拘留10天。[36]
2011年譚卓的父母冒著高齡產子的風險又生下了一個兒子。[37]
2014年5月,胡斌在出獄後兩年後駕駛一輛白色寶馬125轎車在杭州龍井路上發生側翻交通事故。[38]
事件影響
編輯- 同時關於肇事者胡斌應該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訴還是應該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在民眾和法律界也產生了爭論。[41][42]也有媒體認為利用輿論壓力不利於司法公正,如《南方新聞網》的郭光東認為輿論不管如何也應理性看待案件本身。[43]5月17日,齊魯電視台《開講天下》節目對「杭州富家子鬧市飆車撞死人該不該嚴懲」展開激烈辯論,節目直播當晚,觀眾簡訊投票支持嚴懲該富家子的有16091人,認為應該寬容不必嚴懲的只有1756票,支持重判的觀眾占了近九成,而參與辯論的專家則多支持理性看待法律公正。[44]
- 《燕趙都市報》就杭州飆車案提出了「飆車還是不是交通活動」的質疑,進而希望修改交通法,明確「非交通活動」概念。[48]
- 事後雖然對於一些質疑杭州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了解釋,但這也說明了一直政府部門以來行事欠陽光,凸顯了公正執法信任危機[49]。
- 一審庭審結束後,網絡持不同政見者劉逸明發文認為在法庭上的胡斌是替身。[50][51]法院說這是網友的「猜測」和「無稽之談」,稱「身體發胖可能與其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比較有規律,且活動量比案發前減少所致」。[52]譚卓的父親相信庭審現場的就是胡斌本人。[53]有媒體認為胡斌在法庭上文質彬彬的形象可能是其律師為其設計。[54]
- 2009年7月25日左右,網上劉逸明再次傳言稱,網友已找到胡斌一審時的「頂包」——張禮礤[55]的照片,而胡斌已經偷偷出國。[56]有網友相信張禮礤就是給胡斌頂包的人。甚至有網友猜測有3個「胡斌」。[57][58]
- 針對部分網友的質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確認出庭受審的胡斌就是「5·7」交通肇事案肇事者胡斌。檢察院在看守所提審胡斌時,核對了胡斌的基本信息還核實了胡斌的身份證、駕駛證。7月15日,公訴人在審判長核實胡斌身份的基礎上,調查核實了該案的全部犯罪事實和證據。胡斌在法庭上回答的所有問題與檢察機關所掌握的事實證據都互相印證。胡斌的身體還有特殊的特徵,如因在校期間踢足球右手臂骨折,留有很長的傷疤。
- 據杭州市交通局提供信息,經仔細調查核實,杭州市計程車正、副班駕駛員中沒有叫張禮礤的人。[60]
- 7月29日,一位北京的劉先生通過鳳凰網、京華時報向媒體和網友聲明,表示網上被人肉出的照片就是他本人,他不是張禮礤,也和胡斌無關。劉先生表示,他是北京人,今年28歲,在一家國企做行政助理,從沒去過杭州。照片是2005年中秋節前後,和朋友去古北口遊玩時所照。「可能是朋友發在博客中的照片被翻出來了吧」。 照片給他造成了很大困擾,現在他已經發表聲明,要求所有轉載照片的媒體、網站刪除此照片[61][62][63]。
欺實馬
編輯語源自七十碼,中國網民惡搞出一個生物「欺實馬」,以此諷刺杭州警方對此案中肇事車輛的車速認定。[64][65][66]
根據中國論壇上廣為流傳的版本,[67]欺實馬是一被草泥馬排泄物封印於杭州一名為礁井(「交警」的諧音)的古井中的不知名妖孽,當時的錢塘富賈中流行著一種風俗,每每遇到災禍,富賈們都將家中寶物錢財投入此井,以求消災避禍,少則幾萬,多則幾噸。但此井被沒有因此而變淺,它終年寒氣逼人,令當地百姓甚為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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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編輯- 河北大學新校區「10·16」交通肇事逃逸案(我爸是李剛事件)
- 2015年北京大屯路飆車事故
- 孫偉銘案
- 藥家鑫案
- 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蕭明禮惡意阻擋救護車事件)
外部連結
編輯- 新華網專題:警思杭州飆車奪命案,不再出現下一個譚卓(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CCTV專題:富家子飆車 撞死浙大學子(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網絡流傳的為胡斌頂包的張禮礤的照片:網友人肉「張禮礤」可能為杭州飆車案胡斌替身
相關評論
編輯- 韓寒:該關心和不該關心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劉逸明:飆車事件絕不能用金錢擺平(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郭翠日:不可把公眾的良知誤讀為「仇富」(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紋絲不動:頭文字E:仇富與公平(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