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
违法犯罪记录
案底又稱刑事犯罪紀錄(英文:Criminal Records),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製度,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與相關國家機關。存於當地或上至國家級的檔案中,是自然人的歷史另類表現。有案底的人並不一定曾被監禁。
性質輕微的如偷竊、被驗出醉酒駕駛但並無對他人構成傷害等輕微犯罪的案底,這些人一般都能重新投身社會,獲公眾接納。不過,一些嚴重的犯罪並對公眾構成威脅如殺人、強姦等,這些人的案底一般無法消除,出獄後因有案底也難以重新投身社會。
香港
編輯在香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要符合3項所有條件才可以聲稱無案底,包括:
- 罰款不超過一萬或監禁3個月
- 在此以前不曾被定罪
- 經過3年時間並未再被定罪
中國大陸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1]
新加坡
編輯一個人將被留有犯罪記錄[2],如果他:
- 在新加坡被判犯有可登記罪行;
- 因在馬來西亞法律範圍內犯下的罪行而被定罪,並可根據馬來西亞法律進行登記;
- 被命令從新加坡或馬來西亞驅逐、驅逐或驅逐出境; 或者
- 在新加坡和馬來西亞以外的任何地方被定罪或被命令驅逐、驅逐或驅逐出境,這些細節由該地方的相關官員或當局提供。
澳大利亞
編輯在澳大利亞,個人可以申請查看自己的犯罪記錄,某些組織可以代理他們申請。犯罪記錄在澳大利亞有廣泛的用途,包括就業篩查、志願工作、準備出庭、簽證申請、槍枝許可或滿足特定法定要求。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國家犯罪記錄:
- 他們當地的警察局。
- 澳大利亞刑事情報委員會 (ACIC) – 認可的組織,例如僱傭機構或商業背景調查服務提供商。 ACIC 認可機構的列表可從他們的網站獲得。一些商業供應商允許在線申請、實時響應和在線驗證。
兒童相關工作篩查(The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專門用於篩選從事兒童相關工作的工人和志願者,是針對那些犯罪記錄被認為對兒童構成高風險的人的專門檢查。
參見
編輯- 更生
- 洗底,不是銷毀刑事紀錄,只是官方文件上不再提起而已。前科素行可作為警方辦案依據,司法官在量刑時對「累犯」的認定標準,以5年為基礎,若5年內不再犯,警方在行動電腦資料處理時就不應列入有前科顯示[3]。
- 改名契、人間蒸發
- 此條例只可以於某種情況下防止定罪記錄被揭露,而不能令以往定罪記錄得以清除。
- 良民證
- 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銀行家、基金經理、信託人、保險經紀、董事、保安員、出納員、現金收款員、國家公職人員、國企職工等,部份或全面禁止有案底人士擔任(例如香港法例第408章《建築師註冊條例》,規定擬申請註冊成為建築師人士只要「曾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被判刑事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緩期執行,而該罪名可能損及建築師專業的聲譽」,其申請可被駁回)。
- 輕罪
- 重罪
參考文獻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新加坡罪犯登記法》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