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日嚴(?—?),垂訓,宋朝河南人。進士及第,曾任安丘知縣通判亳、陳二州。楊日嚴任益州轉運使時,頗為蜀人所信愛,卻在任內因貪污被歐陽修彈劾,從此與歐陽修結怨,並且設法攻擊。後為開封府代理知府,有囚犯自殺因被罷官。後判太常、司農寺,同知審官院,卒於官。

生平

編輯

歐陽修有妹嫁襄城張龜正為續絃,景祐十一年,張龜正死,遺有一女張氏,為前妻所生。歐陽修將她們迎回家中居住,有《望江南》一詞:「江南柳,葉小未成陰。人微絲輕那忍折,鶯憐枝嫩不勝吟。留取待春深。十四五,閒抱琵琶尋。堂上簸錢堂下走,恁時相見已留心。何況到如今。」。

張氏後嫁給歐陽修族兄之子歐陽晟,張氏竟與丈夫歐陽晟的家僕陳諫私通,事發後被押解至開封府,由楊日嚴審理,張氏「懼罪,且圖自解免,其語皆引公未嫁時事,詞多醜鄙」[1]

楊日嚴與夏竦密謀加害於歐陽修,逼張氏誣稱歐陽修與出嫁前的外甥女有染,軍巡判官孫揆查無此事。宰相呂夷簡再命太常博士三司戶部判官蘇安世前往查辦,又遣入內供奉官王昭明前去監督審核,王昭明說:「蓋以公前事,欲令釋恨也。」又說:「昭明在官家左右,無三日不說歐陽修。今省判所勘,乃迎合宰相意,加以大惡。翌日昭明吃劍不得!」,最後改判歐陽修侵占甥女張氏嫁妝之罪。

慶曆五年,歐陽脩因此「罷都轉運按察使,降知制誥,知滁州(今安徽省滁州市)」[2]

注釋

編輯
  1. ^ 王銍《默記》
  2. ^ 馬永卿《懶真子》卷第二記載:「公生於景德之四年,至慶曆五年坐言者論張氏事,責知滁州,時方年三十九矣。未及強仕之年,已有醉翁之號,其意深矣。」

延伸閱讀

編輯

[]

 宋史·卷301》,出自脫脫宋史

參考書目

編輯
  • 《宋史》列傳第六十
  • 《續資治通鑑》卷四十七
  • 司馬光《涑水紀聞》